陈启富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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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富受贿案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龙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启富,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住瑞安市周松路财税宿舍301室。因本案于1999年9月1日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延法,牛仆,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字(2000)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富犯受贿罪,于200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南宪伟,代理检察员胡刚、金兴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富及其辩护人何延法、牛仆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启富利用职务便利于1997年2月初和1998年春节前二次分别收受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叶生送给的美金5000元和人民币1万元。(2)于1998年8月和1999年4月二次分别收受温州吴泰集团公司总经理吴积光美金1000元和人民币5万元。(3)1998年1月收受瑞安市工艺编织联营厂厂长项春潮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4)1995年6月收受原任瑞安市莘塍镇副镇长曾其松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5)1995年10月、1996年1月、1997年1月、1998年1月先后四次收受原瑞安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章方清送给的人民币及邮政储蓄券共计人民币1.4万元。(6)1995年6月收受瑞安市财政税务局局长林圣德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7)1995年2月、5月、6月间分别三次收受瑞安市土地局副局长程宣澄送给的人民币3000元,床、梳妆台各一张(折合人民币2800元)及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11800元。(8)1995年5月收受原瑞安市汀田镇镇长陈裕荣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9)1996年9月收受原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孙兴隆送给的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10)1995年11月与1997年11月陈启富二次收受瑞安市莘塍镇中村村民陈仕松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行贿人张叶生、吴积光、项春潮、曾其松、章方清、林圣德、程宣澄、陈裕荣、孙兴隆、陈仕松证言。
  2.被告人陈启富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以证明其受贿的经过。
  3.证人沈晓燕(陈启富之妻)多次证言证实或由被告人或由自己收受贿赂的经过。
  4.能够印证部分行贿事实(或时间地点或其他细节)的证人曹杰、朱秀山、徐长富、张朝松、项泉清的证言。
  5.书证瑞安市市长办公会议纪录通知l份,书记办公会议纪3份,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份,市委常委会讨论会议纪录l份,以证明被告人陈启富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的态度立场。
  6.书证被告人陈启富亲笔签字“已阅”后得以发表的张叶生事迹报道文章。
  7.物证日产索尼牌摄像机及温州市物价事务所温价事务估(1999)67号鉴定结论以证明被告人陈启富收受孙兴隆贿赂的事实及数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启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瑞安市市长、市委副书记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陈启富能如实供述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于案发后追缴,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其中部分事实和情节有不同意见。被告人陈启富辩称:(1)收受吴积光美金1000元和人民币5万元及项春潮的人民币2万元和陈仕松的人民币l万元是自己调离瑞安市市长后,担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时收受,并无利用职权,此系人情往来而非受贿;(2)在瑞安市担任市长、市委副书记,自己是主持政府工作,在干部任免问题上自己仅一票表决权并无权决定,其也没有向组织部及分管领导推荐干部,其只是在商量干部任免时表示同意;(3)所收受的部分款项均是他人以买房、拜年、子女出国的理由送的礼物,并无权钱交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事实方面,被告人陈启富收受陈仕松送的人民币l万元,是其离开瑞安后送给的,此时两人已无制约关系,陈启富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不能认定为受贿。收受吴积光美金1000元,是吴送其女儿出国的“路彩”,况且陈当时已调离瑞安,亦不能认定此为受贿。对孙兴隆所送索尼牌摄像机的价值问题,辩护人提出估价过高,应据行贿人所言认定价值。(2)在犯罪情节方面,陈启富没有索贿行为,也无卖官买官,主观恶性小,情节轻。(3)在认罪态度方面,陈启富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建议参照个案(杨崇迪受贿案)认定其为投案自首。另征求陈启富意见同意将已被检察机关冻结查封的财产作赃款退还,其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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