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连祥,男,46岁 (1960年9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碾子胡同69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连祥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连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连祥于2005年8月12日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第五俱乐部,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王建林、王彦坤等人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何连祥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王建林、王彦坤进行辱骂、殴打,致王建林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王彦坤左前臂皮肤挫伤。被告人何连祥于2005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何连祥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何连祥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连祥于2005年8月12日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第五俱乐部,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王建林、王彦坤等人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何连祥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王建林、王彦坤进行辱骂、殴打,致王建林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王彦坤左前臂皮肤挫伤。被告人何连祥于2005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
1、被害人王建林的陈述:2005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我所接警称有人在第五俱乐部前打架,即派我与同事前去处理。我们在现场看见有两拨人正在打架,同时分局巡逻队的同志也赶到了,我们一起把双方隔离开。这时1名穿红色T恤的男子要继续打对方的人,我和巡逻队的同事王彦坤上前制止他,他即对我们进行辱骂,并挥拳打了我肩膀和右胳膊,同时他还打了王彦坤左胳膊。后我们将这些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2、被害人王彦坤的陈述:2005年8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我们车组接110布警到和平里第五俱乐部门前,看见有两拨人在打架,和平里派出所民警王建林也到了现场。我们表明身份后询问双方情况,1名穿红色T恤的男子突然起身要打对方的人。我们上前制止他,他对我们进行辱骂,并挥拳打了我左前臂两三拳,同时他还打了王建林右胳膊几拳。后我们把这些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3、证人付斌的证言:2005年8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何连祥等几个朋友在第五俱乐部喝酒,准备离开的时候,看见何等人正和另外几个人打架,我就过去了。我们一直从门里厮打到了门外,这时几个民警过来了。因为何当时喝了不少酒,在民警了解情况的时候,何开始骂警察,民警让他上警车,他用拳头打了1名戴眼镜的警察。
4、证人李志军的证言:2005年8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我看见第五俱乐部门口有人打架,就立即报警了。警察来了后了解了一下情况就把几个人带到警车上,这时另外一方的人开始骂警察,其中1个穿红色T恤的人还打了警察几拳。
5、证人李思慧的证言:2005年8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我弟弟、我丈夫从第五俱乐部出来准备回家,在大厅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扭打起来。后来警察来了解情况,并把几个人带到警车上,这时对方1个穿红色T恤的人还要打我们,警察进行制止,他辱骂警察,还打了警察几拳。
6、证人李思瑶的证言:2005年8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我和几个朋友从第五俱乐部出来准备回家,在大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双方扭打起来。警察来了解情况,并把我们几个人带到警车上,这时对方1个穿红色T恤的人还要打我们,警察进行制止,他辱骂警察,还打了警察几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