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三亚刑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黄泽伟,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三亚市农机公司宿舍,因本案于1999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泽伟犯贩卖毒品一案,于1999年10月25日作出(2000)城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泽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泽伟不服,以自己是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卖给陈春丽毒品是三次而不是十次,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泽伟贩卖毒品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刑初字第203号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 吴 忠
代理审判员 冯 洁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柔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