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纯田、彭建斌滥用职权案

2011年09月16日04: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吴纯田、彭建斌滥用职权案

湖 北 省 孝 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孝中刑终字第83号

原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纯田,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大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住大悟县人民法院宿舍前栋一单元三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建斌,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大悟县人民法院宣化法庭庭长,住大悟县人民法院宿舍南栋西单元四楼。
上列被告人于2004年3月26日被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纯田、彭建斌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孝南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二被告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如下:2002年7月,大悟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和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吴纯田到该院所辖的宣化法庭“下庭当兵”期间,为完成该庭全年经济任务,被告人吴纯田指示当时主持该庭工作的副庭长彭建斌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打假方面寻找案件线索。被告人彭建斌即派员在宣化镇上了解到该镇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颜善初和孙成党的工地上钢材质量有问题,同时了解到宣化镇的钢材销售商李宗令、郑树军反映其钢材大部分是从河南省信阳市的刘清建、张德强处购买等情况。遂向被告人吴纯田汇报,征得吴的同意后,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彭建斌派员会同宣化镇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到李宗令处提取直径为12mm和14mm的螺纹钢各一根,分别锯为一米长的三截后,被告人吴纯田、彭建斌以大悟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的名义送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该所确认送检钢材质量不合格。被告人吴纯田、彭建斌回宣化法庭后,分别找颜善初和孙成党谈话,动员二人起诉,并向其推荐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想灵作为二人的诉讼代理人。彭想灵接受委托后,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于同月24日找二被告人探讨、磋商后,制作了二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分别以颜善初、孙成党诉刘清建、郑树军、李宗令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颜善初、孙成党诉张德强、郑树军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向大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提供了二张金额分别为12497元和9118元的发货清单、2002年7月23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颜善初、孙成党、李宗令、桂艳芳、姜从进等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大悟法院宣化法庭副庭长颜卫华证实,2002年7月初,在彭庭长的寝室里,吴院长也在场,说搞打假案件,叫我带陈昊、李健2人到宣化街调查河南人在宣化卖钢材的情况。我们调查了三家,记了书面材料。
2、宣化法庭工作人员李健证实,彭建斌叫我找颜善初了解一下河南的刘清建、张德强销售伪劣钢材的情况,时间是2002年7月初,后我们在李宗令处抽了一根钢筋,锯成三段带回法庭。
3、宣化法庭工作人员陈昊证实,彭庭长让我们去问郑树军、李宗令销售的钢材是从哪里进的,都销给了谁。他们说是从河南信阳进的钢材。
4、乐涌、颜庆红、李宗令的证言证实,宣化法庭的工作人员和宣化镇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在李宗令处对钢材进行抽样的经过。
5、大悟法院司法技术科科长刘大桥证实,我不知道宣化法庭把抽样的钢材送到武汉去检验的情况。
6、颜善初证实,在宣化法庭的一间小屋,彭庭长和吴院长找我谈话,吴院长对我说,我们法院正在打假,在宣化主要是搞假钢筋,希望跟我们配合。后法庭的李健带彭律师到我家,他们叫我签了几个字,我没看就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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