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海中法刑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坚鸿,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口鸿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67号金海大院1栋401房。系本案被害人李金铭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蔡楚明,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海南省海口市疏港大道69号绿竹园小区2栋502房。系蔡坚鸿之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震潮,男,2000年5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67号金海大院1栋401房。系本案被害人李金铭之子。
法定代理人蔡坚鸿,男,系蔡震潮之父亲。
诉讼代理人蔡楚明,男,系蔡震潮之亲属。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英,男,1933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乘坡农场退休职工,住海南省农垦医院家属楼18栋104房。系本案被害人李金铭之父亲。
诉讼代理人费旭燕,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碧新,女,1939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营乘坡农场退休职工,住海南省农垦医院家属楼18栋104房。系本案被害人李金铭之母亲。
诉讼代理人费旭燕,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井海,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住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红城委2组。1993年8月10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文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新华光正百货商行个体经营户,住海南省海口市水产码头东60号。
诉讼代理人宫旭,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井海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坚鸿、蔡震潮、李世英、罗碧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4年12月21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2004)秀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坚鸿、蔡震潮、李世英、罗碧新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坚鸿及其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震潮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蔡楚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英、罗碧新的诉讼代理人费旭燕,原审被告人曹井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文光及其诉讼代理人宫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曹井海驾驶车牌号为琼A19109的小货车沿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海口汽车西站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金铭撞倒,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95851.9元。被告人曹井海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金铭无责任。另被害人李金铭系个体工商户,城镇户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坚鸿系海口鸿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世英、罗碧新生养有包括被害人李金铭在内的五个子女,其二人均有退休金收入。被告人曹井海驾驶的肇事车辆原为海口永利贸易商行所有,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文光把海口永利贸易商行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了海口光正百货商行,并受让该肇事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10月29日,陈文光以海口永利贸易商行的名义与被告人曹井海签定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将肇事车辆转让给曹井海,但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