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泉诈骗、挪用资金案

2011年09月16日05: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徐忠泉诈骗、挪用资金案

浙 江 省 德 清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德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忠泉,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德清县人,中专文化,原系德清县三维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德清县城关镇余不弄。200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德清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徐忠泉于1998年1月,以购煤为由,利用伪造的公章及私人印章,采用仿冒笔迹,向银行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用德清县三维经贸有限公司名义,骗取德清县干山信用社贷款30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归还公司债务,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3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其余3万元用于个人及公司平时开支。所骗款项除由干山信用社强制扣款3万余元外,余款至今未归还。2.1996年12月,被告人徐忠泉挪用本单位资金7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间,股票亏损,被告人徐忠泉将543400元的现金余额提取,其中215000元归还公司,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并当庭宣读证人马建国、沈德文、周杏娥等14人证言、书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忠泉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193条、第12条、第272条第1款、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其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人徐忠泉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该贷款之目的,其系三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系单位犯罪。2.被告人徐忠泉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动用本单位资金并实施名为个人炒股实为公司炒股之权力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被告人徐忠泉身为德清县三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的负责人,利用伪造的“德清县莫干山竹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公章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沈德文”印章,以购煤为由代表三维公司向德清县干山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在保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上加盖伪造的“推广中心”及“沈德文”印章,同时在借款申请书中仿冒沈德文的字迹签上“同意担保,沈德文”的虚假意见,向银行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干山信用社贷款30万元。骗贷后,将其中15万元用于归还三维公司向莫干山被服公司的借款。15万元未进公司财务,直接汇入被告人徐忠良个人的长城卡上,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等开支。1998年12月29日,德清县雷甸热电厂付湖州三维实业有限公司(即三维公司)煤款32万余元汇入三维公司在干山信用社的账户,被告人徐忠良欲将此款用于归还30万元骗取的贷款。后因干山信用社要求归还另一笔贷款,致该款未归还。所骗的30万元除干山信用社强制扣款3万余元外,余款至今未归还干山信用社。所划入个人长城卡的15万元至今未归还三维公司。
  1996年12月2日,被告人徐忠泉将71万元本单位资金从三维公司划入徐忠泉名义的建行龙卡上(公司卡),然后携带龙卡到辽宁大连。将70万元公款转入证券公司徐忠泉个人开设的股东账上,用于购买股票进行个人炒股。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期间,除开始炒股盈利2万余元外,被告人徐忠泉所购股票亏损,于是分别从杭州、德清两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陆续将股票抛出后,将543400元的现金余款提取,其中215000元归还给三维公司,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有:证人徐坤祥证言,证实被告人要其私刻公章及别人姓名的私章各1枚之事实;证人周萍萍、周虎根、沈德文证言,证实均不知30万元贷款之事实;证人马建国、徐梅章证言,证实骗贷30万元事实;证人周杏娥证言,证实雷甸热电厂支付三维公司32余万元煤款,被告人曾讲用于归还30万元之事实;证人沈宇龙证言,证实三维公司归还15万元借款之事实;证人寿雪明证言,证实被告人归还借款3万元之事实;证人邵炎、杨一峰证言,证实炒股之事实;书证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汇票、记账凭证等证实骗取30万元贷款及归还借款等事实;证人沈德文证言,证实被告人大连炒股未向其汇报,董事会未讨论炒股事项等事实;证人周杏娥、周艳、沈政泉、周云泉证言,证实不知大连炒股,公司财务未有炒股账目等事实;推广中心证明,证实徐忠泉炒股与三维公司无关之事实;书证、记账凭证、进账单、转账凭证、炒股买卖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徐忠泉个人炒股之事实;长城个人信用卡申请表,证实长城卡系被告人徐忠泉个人卡之事实;书证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归还三维公司215000元之事实,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所挪用的70万元系该单位向“德清县电线电缆厂”借款80万元之取得;营业执照、任命书等,证实被告人系三维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实;三维公司原股东会纪要等,证实1998年3月之前,被告人在三维公司无股权之事实;被告人徐忠泉之供述,与上述事实、证据基本一致。在公安机关2000年3月16日、22日、29日的供述中,均称是个人炒股,但其庭审中辩称为公司炒股,且余款用于山东购煤。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