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丰刑初字10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卫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白庄。因本案于2006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卫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卫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白卫成在丰台区刘家窑桥南侧一公厕旁,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EVA防水板材3捆,价值人民币6 700余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卫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圣德、徐德民、贾学银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卫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卫成犯收购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卫成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卫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06年9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红艳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