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瑞华,女,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瑞华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开宏、何志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波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程瑞华为满足自己物质需求,采取虚构事实、编造多种虚假理由的手段,骗得邻居、朋友共计现金人民币430500元,所得赃款除拆补借款外,其余全部挥霍一空。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瑞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程瑞华为满足自己物质需求,采取虚构事实、编造虚假理由的手段,骗得邻居、朋友共计现金人民币430500元,所得赃款除拆补借款外,其余全部挥霍一空,现尚未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5年9月份,被告人程瑞华因照顾其姐姐程瑞鸿的外孙岑某某上下学,结识了岑某某的班主任刘广平,在得知刘广平打算购买商品房后,被告人程瑞华便产生设法骗取刘广平钱财的念头。2006年4月份,被告人程瑞华对刘广平谎称其姐夫鄢X辉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区珠江花园8栋201号住房系其自己购买后赠与给程瑞鸿及鄢X辉,该房准备出售,且有意卖给刘广平。为进一步取得刘广平信任,2006年12月份,被告人程瑞华将该房房产证偷拿出来并谎称该房所有权确系自己所有。刘广平信以为真,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并分三次付款给被告人程瑞华共计现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程瑞华将该款挥霍后,又想骗取刘广平钱财,于是在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编造其好友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刘广平借得现金110000元,并承诺用借来的钱预支房款。后经刘广平多次催要,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程瑞华还给刘广平现金12000元。被告人程瑞华共计骗得被害人刘广平现金人民币218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瑞华的供述在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刘广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在卷,证明被告人程瑞华以出售其所有的珠江花园住房、朋友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其现金218000元未还的事实,所述细节与被告人程瑞华供述相一致;3、株洲市天元区珠江花园8栋201号购房发票、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鄢X辉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明天元区珠江花园8栋201号住房的购房人及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均为鄢X辉;4、证人鄢X辉的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明天元区珠江花园8栋201号住房系其所有,与程瑞华无关,其夫妻也未委托程瑞华处置该房产;5、被告人程瑞华向被害人刘广平出具的欠条(二张)及承诺书在卷,证明被告人程瑞华以收取购房款的名义收取被害人刘广平现金共计230000元的事实;6、辨认笔录在卷,证明经被害人刘广平辨认出被告人程瑞华系向其实施诈骗之人。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瑞华以借钱为由骗得被害人雷锦淑现金1000元。2006年7月份,被告人程瑞华编造所借该款已作为雷锦淑在其经营公司的投资款,并邀请雷锦淑再投资并承诺以高额利润作为回报,雷信以为真,借给被告人程瑞华现金4000元。2007年4月份,被告人程瑞华谎称雷投资太少,要其再次投资,继而骗得雷锦淑现金5000元。2007年12月份,被告人程瑞华又谎称替雷锦淑购买株洲百货大楼原始股票,并承诺高额分红,骗得雷锦淑现金1000元。至案发前,被告人程瑞华归还雷锦淑现金4500元(其中4000元是雷锦淑女儿颜X借被告人程瑞华的借款)。被告人程瑞华共骗得雷锦淑现金人民币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