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佛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克兰,男,1940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新疆石河子市钟家庄镇144团4连21栋5号。系被害人罗松江之父。
委托代理人闫长江,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医生,住新疆石河子市钟家庄镇122团。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女婿。
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学爱,女,1938年1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新疆石河子市钟家镇144团4连21栋5号。系被害人罗松江之母。
被告人张海华,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莆田市涵-区三江口边防美尾村4组4号。1996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满棠,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元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边防美尾村4组3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水看守所。
辩护人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华、张远盛犯抢劫罪、张海华又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克兰、张学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峰出庭支持公诉。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克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闫长江,被告人张海华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满棠、被告人张元盛及其辩护人任小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00年初,被告人张海华、张元盛从福建省莆田市窜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水市等地从事传销活动,并向传销公司交纳了3800元“申购费”。后两被告人得知传销是非法活动后,即多方寻找其上线传销经理王科、李光等人索取已交的申购费,但未果。两被告人决定趁上线经理向传销人员发放工资时取回申购费,若对方不给就教训一顿,有钱就抢钱。两被告人还找来同乡张智忠(另案处理)帮忙。同年6月15日,两被告人发现李光在西南镇出现,即叫张智忠跟踪李光,张智忠跟踪李光未果,并于当天乘车返回福建。当天下午5时,被告人张海华、张元盛发现另一上线经理罗松江,并尾随罗松江到了西南镇东岸13巷18号楼,在楼内追上罗松江,要求罗退还“申购费”,罗松江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两被告人即对罗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罗猛刺十余刀,致罗倒地当场死亡。两被告人抢走罗的手提包后,租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二)故意伤害罪
2000年11月30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张海华伙同方国全、林仙(均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vcd出租店内饮酒,并打电话约黄国强前来饮酒。期间,张海华向黄国强提出借钱,黄不肯。张海华等人遂用啤酒瓶向黄国强的头部、身体猛砸,致使黄头部、手部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国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三)寻衅滋事罪
2001年6月2日下午时许,被告人张海华伙同翁鸿武、林仙、陈振凌、“国全”(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莆田市涵江区“爱丽斯”舞厅饮酒玩乐。期间,陈振凌与舞厅陪侍小姐发生争执,张海华等人即要求舞厅老板黄宗仁出面解决。后因黄电话报警,张等人才离开。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海华等人纠合赵黄雷(另案处理)携带菜刀、土制炸弹(俗称“狗炸”)返回舞厅找黄宗仁,要求黄解决好事情。黄宗仁及时报警,张海华等人见公安人员赶到即逃离舞厅,在逃跑过程中,张海华等人将携带的“狗炸”扔出致爆炸,将黄金火的胸部、腿部多处炸伤。经法医鉴定,黄金火的伤情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