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德贵,男,1969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广海镇朝阳一巷64号。因本案于2001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岳伦,江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志宏,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台山市斗山镇六福管区眼镜村。因本案于2001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莉,江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保权,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州市前鉴通津5号三楼。1980年7月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0年9月20日因假释提前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泽坤,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德贵、王保权、黄志宏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雅旺、代理检察员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德贵、王保权、黄志宏及其辩护人邓岳伦、李泽坤、彭晓理、曾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德贵与被告人黄志宏密谋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黄志宏可在贩卖中得到每克10元的报酬。后被告人黄志宏认识陈X强,分两次从梅德贵处拿到共15克毒品海洛因并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卖给陈。9月初,被告人黄志宏在征得被告人梅德贵同意后,与陈X强商定以每克180元的价格交易1200克毒品海洛因,由被告人梅德贵要求广州的黄伟强(另案处理)提供毒品海洛因。黄伟强约被告人王保权见面,要求王在第二天与其一起将毒品海洛因送往台山市,并答应事成后给王保权15000元作为报酬,王答应。2001年9月8日,黄伟强与被告人王保权携带毒品海洛因并驾驶王的桑塔纳小汽车出发前往台山市广海镇。期间,被告人梅德贵与黄伟强、王保权多次联系并询问进况。被告人黄志宏在清点货款后,带陈X强到广海车站附近等候。黄伟强与被告人王保权在广海与被告人梅德贵见面后,黄伟强让王保权带上毒品与梅德贵同去,梅用摩托车载王保权到广海车站见到黄志宏后,由王上陈的小车与陈进行交易,梅站在车外等候,双方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196.1克。
对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的证言证人、辩认照片笔录、移动话费清单、痕迹鉴定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缴获毒品及运输工具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梅德贵、王保权、黄志宏结伙大肆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梅德贵否认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保权、黄志宏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保权辩称是受人指使参与贩毒的。被告人梅德贵的辩护人辩称梅德贵所起的作用是居间介绍,处于从属的地位,且属公安引诱犯罪,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宏的辩护人辩称黄志宏只是协助他人贩卖毒品,介绍买卖双方交易,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且认罪态度好,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保权的辩护人辩称王保权是被黄伟强引诱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又是本案的从犯,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间,被告人梅德贵与被告人黄志宏密谋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并在商量联系客户时,梅德贵给了黄志宏每克毒品海洛因的最低价格是160元。被告人黄志宏为牟取暴利,于是在台山市的斗山镇、广海镇等地向吸毒人员散布消息讲其有海洛因出售,且只做大客户的生意,叫吸毒人员介绍客户其。此后,被告人黄志宏通过吸毒人员介绍认识陈永强。同年8月28日、29日,被告人黄志宏先后两次从被告人梅德贵处拿到毒品海洛因共15克并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永强。同年9月初,被告人黄志宏主动打电话给陈永强,问陈是否继续购买毒品,并讲要多少货都有。并在征得被告人梅德贵同意后,同意以每克180元的价格与陈交易毒品海洛因1200克。被告人梅德贵即多次与广州的毒贩黄伟强(另案处理)联系,要求黄伟强提供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