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56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磊,男,28岁(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蓟县,大专文化,北京宏雅建筑工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宣武区老墙根街38号2楼80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德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磊犯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宣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高磊,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6月13日,被告人高磊在本市宣武区菜市口福地广场黄英明的办公室内,以帮助黄英明所在的北京嘉华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北京嘉华洋装饰有限公司)办理建筑企业一级资质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万元(已挥霍)。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高磊在黄英明的办公室内,虚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局警卫学院”改造工程,骗取北京嘉华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次日,被告人高磊又编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处”要对该工程进行考察,需要验证资金实力,再次骗取北京嘉华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票1张,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高磊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06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磊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6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英明(北京嘉华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初,高磊声称有关系、认识人,能在两个月内为其公司办理一级资质,并以此为由向其要45万元。其同意并先将20万元钱入到了高磊给的农业银行卡里,余款说好办成之后再付。同年6月22日,高磊称武警部队警卫学院改造工程要谈下来,要与其合作,让其先付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其同意了并将钱入到高磊的卡里。次日,高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处要来考查公司是否有承揽工程的资金实力,让其开出100万元的支票给对方查看,之后就退回。其按高磊的要求给高开了2张金额分别为70万元、30万元的支票。6月25日,高磊退回30万元的支票,但称70万元的支票作为工程押金不退了。其不同意,提出不做该工程了,多次向高磊索要退款。高磊给过其1张空头支票和假的个人汇款客户回单,还给过一份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处公章的考察申请书的复印件。同年8月31日,高磊在其要求下写了欠条,答应10日内还款,但至案发高磊也未给钱。高磊也未给其公司办下一级资质。
2、证人鲍宏的证言证明:于上述时间、地点,高磊以为黄英明的公司办资质、合作干警卫学院工程为由先后从黄英明处拿走110万元。如果没有上述理由黄英明肯定不会给高磊钱。
3、证人林培兰的证言证明:2005年6、7月至2006年4月,高磊先后从其处借走175万元。因高磊老不还钱,其多次催要,2006年6月23日,高磊给其1张70万元的转账支票称是还款但急用15万元,其将支票入账后又给高磊开了1张15万元的转账支票。
4、证人李旭宽的证言证明:2004年高磊称要给其和其内弟买房,其交给高磊1.7万元押金,后高磊未买到房子便将押金退回。2006年6、7月间,高磊称要进行赔偿,后高磊给其40万元,给其内弟吴宏柯20万元。
5、证人毕徽的证言证明:高磊未给过其钱让其帮忙给建筑公司办资质。
6、高磊伪造的申请文件证明:该文件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处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局警卫学院改造工程要于2006年7月10日对北京嘉华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