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63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万明,男,46岁(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主任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1区15号楼3单元601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2楼2门4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继永,男,41岁(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03楼502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134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樊志勇,北京市双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万明、孙继永犯受贿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5)朝刑初字第17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万明、孙继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万明、孙继永及其孙继永的辩护人樊志勇,证人裴贤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张万明、孙继永共同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张万明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任主任科员期间,负责煤炭专项治理等相关工作,被告人孙继永在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对煤炭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和检验等相关工作。
(一)被告人张万明、孙继永任职期间,北京济学星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的煤炭因质量不合格,该公司负责人韩忠为逃避处罚,向二被告人提出请托事宜,且获得了“照顾”。2003年7月间,被告人张万明以同被告人孙继永去西藏旅游为由,向韩忠索要钱款,后韩忠给予二被告人2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张万明的主体身份及职责范围。
2、北京煤炭利用研究所、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孙继永在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任职的情况及职责范围。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事业单位。
4、被告人张万明在侦查机关供述:其打算和孙继永去西藏玩,事先咨询旅行社,得知每人的费用为人民币8000元,想让韩忠出钱,其就给韩忠打电话说“我和孙继永想去西藏,你也去吧”,韩忠表示没有时间,又问需要多少钱,当韩忠从张万明处得知旅游费的价钱后,当时就说“这钱我出吧”。后张万明和孙继永到韩忠的办公室,从韩处拿走2万元。张万明和孙继永从西藏回来后,孙继永说还剩下3000元,分给张万明1500元。韩忠给钱是因为其是负责煤炭监管的,他是做煤炭生意的,让其在职权范围内对他关照,他的煤多数不过关,其利用工作关系给他说情、疏通关系,能不罚款就不罚款、能少罚款就少罚款,此外还给他介绍孙继永,使得韩忠的煤在检验时合格。
5、被告人孙继永供述:2003年7月初,张万明找其说要去西藏玩,韩老板给出钱。后二人从韩忠处拿走2万元,从西藏旅游回来剩下的3500元,二人平分了。
6、证人韩忠的证言证明:其做煤炭生意,每次煤炭质量出问题都是张万明出面给摆平的,因张万明是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的。张万明向其提出,要和孙继永一起去西藏玩,让其出钱,其为此给了张万明和孙继永2万元人民币。其明知所供应的煤炭质量不合格,因张万明、孙继永都是负责煤炭质量检验的,其在生意中有求于他们,故张万明提出上述要求后,其就给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