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小卫,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2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卫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小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吴小卫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羊居豪鹰摩托车公司宿舍楼道处,用扳摩托车龙头及搭线的方式,窃得吴峰光暂存于王曙文处的白色轻骑125T-E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72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吴峰光的陈述;证人褚鑫、褚斌、王曙文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图片;扣押发还清单;估价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