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贩卖毒品案

2011年09月16日05: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徐静贩卖毒品案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静,女,1966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湖北省嘉鱼县新街镇堤坡村一组29号村民。因本案于1998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义新,恩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静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世明、吴肇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静及其辩护人卢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静分别于1998年11月11日、同年12月2日和1999年5月13日下午,以每克83元或100元的不等价格,在恩平市分别向杨柳青、康焕新、郑丽嫦、候景华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共计被告人徐静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数量为223.8克。此外,199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恩平市恩城镇锦城城北发现被告人徐静坐在一辆人力三轮车上,遂将其抓获,并从三轮车上和被告人徐静的出租屋缴获毒品海洛因52.5克。
  对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购毒者的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查获物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徐静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静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静辩称:1、指控其1998年11月11日下午4时许贩卖毒品25.9克不属实,其当时并没有贩卖毒品,其是在街上被抓获的,也没有卖给所谓的买方。2、1999年5月13日时,我并没有贩卖毒品188.3克给杨德如,是杨德如要我帮其联系广西的“阿财”,钱是杨德如直接交给“阿财”的,毒品也是“阿财”直接交给杨德如的,我是介绍人,杨德如是通过我与“阿财”认识的。郑丽嫦、侯景华也不是我帮杨德如联系的,我是起着中介的作用。3、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有异议。因为出租屋并非是我的,是我的一个老乡的,叫索汉芝,这个事实法庭可以向房主查实。4、在车上搜获的毒品是我的,是10克。
  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静贩卖毒品的数量和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与实际有出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静购买海洛因后,以传呼机联系的方式进行贩卖。1998年12月2日,被告人徐静与购毒人员杨柳青约定地点交易毒品后,徐携带毒品海洛因准备贩卖给杨柳青(另案处理),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5.9克。同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徐静又以同样方式在恩平市恩城镇东平旅店小巷内以每克100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康焕新(另案处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6克。被告人徐静在取保候审期间, 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无到案接受讯问。199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恩平市恩城镇锦城城北发现被告人徐静在一辆人力三轮车上,遂将其抓获,并从三轮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0克。199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静伙同杨德如(已判刑)与候景华、郑丽嫦(均另案处理)联系商定,由郑、候以每克85元的价格向徐、杨购买200克毒品海洛因。当晚10时许,被告人徐静以每克83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财”(另案处理)的广西人购进毒品。当被告人徐静伙同杨德如将毒品海洛因带到相约的地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88.3克。综上,被告人徐静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33.8克。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静的供述:(1)证实第1次贩卖毒品的情况。其供称其分别于1998年11月29日和12月2日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广西仔“阿龙”购买毒品海洛因共40克,同年12月3日下午4时许,有一女仔呼其BB机,以每克海洛因12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3克,叫其到纺织商场门口与其交易,于是其携带毒品海洛因准备过去贩卖给她,途经东朝街一条巷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身上缴获海洛因26.1克,其余13.9克已贩卖出去。(2)证实其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情况。1998年12月29日23时30分左右,其在恩平市恩城东平里19号门口,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一男青年贩卖9.6克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该毒品是其向广西仔“阿龙”购买的。(3)证实其第三次贩卖毒品的情况。其供称1999年5月13日晚上8时许,一湖南人老杨呼其BB机,叫其拿100多克的海洛因,其叫老杨等一下,随后,其呼“阿财”联系货源,后“阿财”拿到货后,其约“阿财”和老杨两人认识并交易毒品,“阿财”将毒品交给老杨,老杨将5000元交给“阿财”,余款等老杨贩卖毒品后再交给“阿财”,“阿财”同意。后其和老杨搭摩托车到邮电局对面的出租屋505房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其和老杨,在老杨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89克,另还抓获一男一女。其于1998年12月份曾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其在哺乳期而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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