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010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更祥,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羁押,2007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小红,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羁押,2007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华,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羁押,2007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运松,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羁押,2007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广安路1034号天津市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杨卫超的天马牌2.5平方毫米电线1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27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卫超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花乡仓储建材城8栋30号,盗窃被害人高洪彬的永安双盛牌2.5平方毫米电缆1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31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洪彬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花乡仓储建材城A27号内,趁被害人韩友良不备,盗走山鹰牌4平方毫米电线1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友良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路口甲215号叶川丰电器经营部内,盗窃被害人叶天剑的坤标牌2.5平方毫米电线2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90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天剑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7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花乡建材城北京天华伟业线缆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林永立的永光牌2.5平方毫米电缆线1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30元。
此项事实,被告人陈更祥、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永立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更祥辨认作案地点的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更祥伙同被告人宋小红、李建华、刘运松在本市丰台区双马建材城鑫达和五金建材供应站内,盗窃被害人张玉锁的慧远牌2.5平方毫米电线2卷,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