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萍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萍刑一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寨建,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中技文化,安源股份公司浮化玻璃厂职工,住萍乡市安源区白源矿家属住宅区荷塘冲751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辉,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寨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寨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一)2005年5月24日中午,吸毒人员胡伟用手机(13155946830)打被告人李寨建的手机(13979931734)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寨建在本市北桥李文锁城门口向吸毒人员胡伟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得赃款50元。之后,两人将该0.05克毒品海洛因一起吸食。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伟的证词,证实2005年5月24日中午,其打被告人李寨建手机联系购买毒品,后拿50元钱向被告人李寨建购买毒品海洛因0.05克,两人一起吸食的情况。
2、证人胡伟的辩认笔录,证实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人即被告人李寨建。
3、被告人李寨建的辩认笔录,证实被辩认人胡伟曾经向其购买过毒品海洛因。
4、被告人李寨建关于2005年5月24日中午吸毒人员胡伟向其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的相应供述。
(二)2005年5月25日中午,吸毒人员胡伟用手机(13155946830)打被告人李寨建的手机(13979931734)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寨建在本市北桥李文锁城门口向吸毒人员胡伟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得赃款50元。之后,两人将该0.05克毒品海洛因一起吸食。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伟的证词,证实2005年5月25日中午,其打被告人李寨建手机联系购买毒品,后拿50元钱向被告人李寨建购买毒品海洛因0.05克,两人一起吸食的情况。
2、被告人李寨建关于2005年5月25日中午吸毒人员胡伟向其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的相应供述。
(三)2005年6月10日晚上,吸毒人员胡伟用手机(13155946830)打被告人李寨建手机(13979931734)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寨建在本市安源区白源街上李寨建家附近向吸毒人员胡伟贩卖毒品海洛因0.7克,得赃款650元。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伟的证词,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其用手机与被告人李寨建手机联系购买毒品,后在本市安源区白源街上李寨建家附近以650元向被告人李寨建购买毒品海洛因0.7克。
2、通话清单,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18时22分至21时5分期间证人胡伟的手机(13155946830)与被告人李寨建的手机(13979931734)进行过多次通话联系。
3、被告人李寨建关于胡伟于2005年6月10日晚向其购买650元毒品海洛因的相应供述。
(四)2005年6月13日下午,吸毒人员胡伟用手机(13155946830)打被告人李寨建手机(13979931734)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寨建在本市安源区白源街上一出租车内向吸毒人员胡伟贩卖毒品海洛因0.7克,得赃款600元。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伟的证词,证实2005年6月13日,其用手机与被告人李寨建手机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市安源区白源街上一出租车内以600元向被告人李寨建购买毒品海洛因0.7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