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2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练菘,化名胡军,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垫江县永安镇三河口村。因本案于2005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危以虎(自报名),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湖北省南漳县。因本案于2005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练菘、危以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6)天法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练菘、危以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7月15日,被告人胡练菘按照同案人“老张”(另案处理)的指示到云南省瑞丽市与被告人危以虎汇合,一起携带毒品海洛因回广州。7月17日,两被告人用避孕套将毒品分装成8粒圆柱状的颗粒,装进娃哈哈饮料瓶内,乘坐火车、汽车,途经昆明、南宁市,于7月21日18时许到达广州。之后两被告人又按照“老张”的指示一起坐公共汽车去到本市天河区上元岗公共汽车站,在准备与“老张”会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胡练菘身上缴获海洛因8粒(经鉴定,净重4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两被告人在云南使用过的银行卡、被告人危以虎的TCL8988型手机(13560418761)等物品。
认定依据:
1、证人周某荣、周某贤(均系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毒品侦查大队干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7月21日,群众举报有一伙外省人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输毒品回广州贩卖,可能在19时在广州天河客运站上元岗257车站下车。该大队马上组织人员进行伏击。20时许,胡练菘、危以虎从257路公共汽车上下来,胡练菘到士多店打电话,危以虎在旁东张西望,胡练菘打完电话两人准备离开时,公安人员上前盘问,从胡练菘携带的黑色行李箱里搜出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内装有8条用避孕套包装的海洛因。另从两被告人身上缴获车票、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胡练菘处扣押了白色圆柱状固体8条、工商银行卡一张、昆明-南宁的火车票一张、南宁-广州汽车票一张;从被告人危以虎处缴获南宁-广州的汽车票、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1张、白色TCL8988型手机一部(手机卡号码:13560418761)。上述物品,经被告人胡练菘、危以虎辨认无误。
3、本市天河区上元岗汽车站照片、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照片,经证人周某贤、周某荣、被告人胡练菘辨认无误。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技化字(2005)第104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结论证实:送检的从被告人胡练菘身上查获的白色固体净重4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5、工商银行明细账单证实:卡号9558803602146024286的账户户名是“陈建平”,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广州矿泉第二分理处,该卡于2005年7月14日存入200元,同日在昆明工商银行东风支行福兴分理处提取200元。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开户信息和利市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卡号955880202115410808的账户户名是“危以虎”,开户时间是2005年4月18日,开户行为昆明工商银行汇通支行机场分理处。该卡于2005年7月20日存入300元,同日在昆明工商银行护国支行火车站储蓄所提取3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证实:卡号为6013821900010587561的账户,户名“赵朋雷”。
上述三张银行卡,经被告人危以虎辨认,指认是从其身上所缴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