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刑终字第27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君,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中专文化,原系顺德市龙江镇天龙大酒店总经理,户籍江苏省无锡市马山和平村雁门126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2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李平、唐飚,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朝霞,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中专文化,原系顺德市龙江镇天龙大酒店桑拿部经理,户籍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花园B六幢603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2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咏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初中文化,原系顺德市龙江镇天龙大酒店桑拿部副经理,户籍广东省怀集县泰来镇龙潭管理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2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饶熠,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家义,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平乐县,中专文化,原系顺德市龙江镇天龙大酒店旅业部主管,户籍广西平乐县沙子镇保安大队。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2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海玲(曾用名马玲),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鲁山县,小学文化,原系顺德市龙江镇天龙大酒店桃花源夜总会公关经理,户籍河南省鲁山县王街五队216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2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小君、王朝霞、李国智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马海玲、周家义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03年4月3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小君、王朝霞、李国智、周家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顺德市龙江镇天和商贸公司于1997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岑某华,后于同年10月,岑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天龙大酒店签订了承包合同,由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书记黄某成发动其他股东合伙投资经营酒店,其中股东有徐小君、张某棠等人。2001年初,股东们一致推选徐小君作为天龙大酒店的总经理,由其全权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年7月,被告人徐小君聘任被告人王朝霞、李国智为二楼“龙涛阁”桑拿部经理和副经理,并与两人签订了一份承包“龙涛阁”桑拿部和旅业部的协议书,协议规定桑拿部和旅业部每月共上交28.5万元的收入给天龙大酒店,如超出部分甲方(天龙大酒店)提取40%的奖金奖励给乙方(王朝霞、李国智),乙方无权改变经营价格,经营价格必须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必须按甲方制订帐台收款制度严格执行,承包期限至2002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王朝霞、李国智负责招收按摩小姐,公司对小姐进行统一培训、安排住宿、办理体检和上岗证,总共有20多名按摩小姐集中在二楼一休息室进行管理,被告人徐小君、王朝霞、李国智在召集按摩小姐开会时,规定如客人要求提供性服务,必须满足客人的要求,如遭客人投诉要罚款。在酒店四楼旅业部,除开设客房外,还开设有十多间贵宾桑拿房,主要由被告人王朝霞、李国智多次安排按摩小姐刘某、任某某、李某、毛某某、王某某、夏某某、谭某某、代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异性按摩、“阴茎推油”(即手淫)和卖淫等服务,被告人徐小君有时亦安排上述按摩小姐给客人卖淫。二楼、四楼每天的收入都由各楼层的服务总台收取小姐卖淫后客人所签的小费单和客人的开房单据后,将收取的现金和单据汇总到酒店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从按摩女、“三陪小姐”卖淫或从事淫秽活动所收的小费中提取10%作为酒店的经营收入,将小姐的收入每十天划一次帐到其银行帐号上,被告人王朝霞、李国智还收取每位按摩小姐的“出钟”费每小时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