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方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方刑初字第03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朋,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方城县拐河镇王家营村南组,因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朋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于2001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国成、王新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朋于2000年6月21日晚至2000年7月20日到方城至拐河镇的公路分水岭北坡路段、王家营路段小马庄南和贾庄南漫水桥处,三次盗伐路林杨树6棵,计立林材积5.5168立方米,又于2000年元月10日至4月15日,购买本镇姚店村张涛杨村9棵,本村何富宽杨树4棵,王祥来、王永武二人的杨树22棵,只办理了10棵采伐证,从中滥伐林木25棵,计立林材积16.069立方米,伐后卖于拐河板厂,从中获利。
被告人魏朋以牟利为目的,盗伐林木计5.5168立方米,数额较大,滥伐林木16.06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且应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朋对指控犯罪无异议,陈述中称,因不懂得是犯法,法律知识淡薄,请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朋于2000年6月21日晚至7月20日,窜到拐河镇方拐公路分水岭北坡及小马庄南和贾庄南漫水桥处,盗伐路林杨树6棵,计5.5168立方米,还于2000年元月10日至4月15日,购买本镇姚店村张涛杨村9棵,本村何富宽杨树4棵和王祥来、王永武二人的杨树22棵,但是办理了10棵采伐证,其余25棵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滥伐,计16.069立方米,上述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卖给本镇白湾板厂,从中取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明供认,并有许国胜、王留军、曹国保、赵保才、张涛、何富宽、王祥来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依据《河南主要树种立木材积及形高表》查出立林材积和白湾板厂熊改山等人的证言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以牟利为目的,为河南省公安厅、林业厅规定的林区拐河镇境内未经树木管理单位得知盗伐林木5点5168立方米,数额较大,又滥伐林木16点06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被告人魏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偶犯,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朋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17日起至2002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东升
审 判 员 王宗玉
审 判 员 王书义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