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丽萍,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广州市花都区人,汉族,农民,住花都区新华镇团结村塘口5队,系被害人梁永俊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伟杰,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广州市花都区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永俊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施婷,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广州市花都区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永俊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伟杰、梁施婷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曾丽萍,系该二人之母。
被告人刘志生,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彭上南一巷10 号。
被告人刘日容,男,1964年3月7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联边彭上北三巷1号。
辩护人伍洪达,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伟财,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联边彭上北五巷3号。
被告人刘耀波,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联边彭上南二巷10号。1991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8月刑满释放。
辩护人赵耀,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志文,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联边彭上南一巷10号。2000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六个月,2001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真开,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广东省新丰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新丰县遥田镇茶岗村上宋组9号。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潘淡,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汉彬,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联边彭上北五巷16号。
被告人谢碧云,男,1965年8月9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荫兰西四街4号。
辩护人欧卫安,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仲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彭西一街一巷9号。
辩护人林镜兰,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振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开平市三埠镇长沙东郊南区42栋506 。
辩护人张卓仁,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广华,男,1971年1月9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吴川市振文镇沙尾村委伍叶村15 号。
被告人刘志生、刘日容、刘耀波、刘伟财、刘志文、陈真开、刘汉彬、谢碧云等八人均因本案于2003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叶仲光、吴振挺均因本案于2003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伍广华因本案于2003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以上十一名被告人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绕华德,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生、刘日容、刘伟财、刘耀波、刘志文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汉彬、陈真开、谢碧云、叶仲光、吴振挺、伍广华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刘志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志文犯收购赃物罪,被告人陈真开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丽萍、梁伟杰、梁施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亦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丽萍,被告人刘志生,被告人刘日容及其辩护人伍洪达,被告人刘伟财,被告人刘耀波及其辩护人赵耀,被告人刘志文,被告人刘汉彬,被告人陈真开及其辩护人潘淡,被告人谢碧云及其辩护人欧卫安,被告人叶仲光及其辩护人林镜兰,被告人吴振挺及其辩护人张卓仁,被告人伍广华及其辩护人绕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