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312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男,48岁(1957年12月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东营中街34号。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宋希振,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洁,男,35岁(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六巷3楼6门510号。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宏伟,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拥,男,36岁(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2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振家,男,26岁(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武邑县圈头乡南翰林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峰,男,25岁(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2委23组凤翔路11-1号楼2单元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沙宝童,男,21岁(1985年8月2日出生),回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23委10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宪东,男,28岁(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永安台街7委20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振家、白洁、刘拥、蒋峰、沙宝童、孟宪东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洁、刘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5年4月间,被告人李振家、白洁、刘拥预谋抢车,并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租赁了房屋,购买了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并预谋由李振家纠集实施抢劫的人,车抢到手后由白洁、刘拥负责卖掉。同月27日14时许,李振家事先纠集被告人蒋峰、沙宝童及王平生(在逃)送至上述地点,后李振家骗租被害人赵兴驾驶的黑色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京GEY429)至该租房处,蒋峰、沙宝童及王平生持刀对赵兴进行殴打并捆绑,将赵的摩托罗拉E365型手机1部、人民币300元及汽车钥匙、行驶证等物抢走交给李振家,李振家将汽车钥匙、行驶证交给在院外等候的刘拥,后李振家、白洁、刘拥及吴春华(在逃)将该车以人民币25 000元的价格变卖,赃款被伙分。赵兴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72 800元,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另查明,由于李振家、白洁、刘拥、蒋峰、沙宝童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 15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