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东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增永,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系被害人李玉梅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鸣,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在东营市第二中学读书,系被害人李玉梅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王增永,王鸣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潇潇,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在东营市实验中学读书,系被害人李玉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王增永,王潇潇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乐义,男,1937年8月7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居民委员会居民,系被害人李玉梅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爱美,女,1938年11月7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居民委员会居民,系被害人李玉梅的母亲。
以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全亮,又名孙绍巍,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又化程度,农民,住莱阳市山前店镇东孙家夼村。2003年5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因涉嫌抢劫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聃,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刚,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本华,男, 1980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梁山县韩岗镇任李庄村农民,捕前在威海市文丰钟表厂打工。2003年6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娄安藩,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全亮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崔本华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4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增永、王鸣、王潇潇、李乐义、赵爱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洪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增永及诉讼代理人赵忠生、被告人孙全亮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刚、崔本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娄安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3年4月21日晚12时许,被告人孙全亮、崔本华窜至烟台市莱山区海滨花园小区富夼街40号楼2单元地下室“金忠专业理发店”,用自行车撑撬门入室,盗窃“星菱500”剃须刀一把,价值80元。此后,被告人孙全亮携带这把剃须刀伺机作案。20O3年4月25日,被告人孙全亮、崔本华窜至东营市,4月26日下午,二人选择东营区辛店办事处西营居委会“富康”小卖部作为抢劫对象。2003年4月29日中午12时许,二人来到“富康”小卖部门口打台球,伺机作案。15时许,被告人孙全亮进入小卖部打电话,查看屋内情况,16时许,被告人孙全亮、崔本华进入小卖部谎称买雪糕,当店主李玉梅(女,40岁)拿雪糕时,二人实施抢劫,被告人孙全亮用随身携带的“星菱500”剃须刀在被害人李玉梅的右颈部割了一刀,致被害人气管、食管横断,右颈总动脉横断,颈内外静脉横断,颈神经横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崔本华抢劫现金121.1元后首先逃走,被告人孙全亮抢劫“石林”烟一盒、“西北王”烟一盒后逃走,作案工具剃须刀遗留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