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昌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希纯,男,49岁,(1958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云红,女,50岁(1957年7月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文盲,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辽滨经济区辽河社区606。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伦,男,52岁(1955年9月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和允,男,37岁(1970年10月2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孟贾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经预谋后,于2006年2月17日8时许,在昌平区天通苑白坊早市,以卖假文革邮票为名,将刘泽如(男,72岁)的6000元人民币骗走。2007年8月13日四被告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泽如的陈述,证人刘颖、付佩峰、鲁会加、马新国、胡骏安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鉴定报告、鉴定证明,物证照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在诉讼中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其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酌情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希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云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马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08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和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08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泽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