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淑祥,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莒县库山乡库山村人,无业,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辛店村。2000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传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莒县库山乡源河村人,无业,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辛店村。2000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崔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万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安,又名刘玉龙,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莒县库山乡响场村人,无业,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辛店村。2000年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转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代理检察员李红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2000年7月15日至8月期间,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先后窜至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商业街79号门前、青岛路与胜华路交叉路口南200米处、西苑小区12号楼中单元402号户内、辛店镇辛店新村内、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孙凤丽家中、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南门内、胜利油田电视台附近以及科技二村西门内等地,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作案10起,抢劫现金7950元、大小挎包9个、“小灵通”手机3部、“摩托罗拉998”型手机3部、“摩托罗拉”汉显BP机3部、“三星600C”型手机1部、“摩托罗拉328”型手机1部、“飞利浦”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和“青岛”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各1台、镶宝石金耳环1副、钻石项链1条、蓝宝石戒指和金戒指及白金戒指各1枚、近视眼镜和太阳镜各1副、面值500元和300元的手机卡各1张、面值50元的IC卡1张、皮箱和大皮包各1个、“天王座”表1块、“爱华”牌随身听1个及毛毯、太空被及化妆品等其他物品1宗,共计抢劫价值42071元。其中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参与了全部抢劫犯罪,抢劫价值42071元;被告人刘玉安参与抢劫犯罪9起,抢劫价值37431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二、盗窃罪
2000年3月1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刘玉安先后窜至胜利油田供应处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224号房间、东营市东营区五台山路“田丰”大酒店、青岛路“新新”发廊、泰安路“广利”汽修厂院内孙凤丽家中等地,盗窃作案4起,盗窃“东芝”和“高路华”29英寸彩电各1台、“万利达”VCD3台、功放机2台、音箱4个、“泰山”21英寸彩电1台、小黑白电视机1台、“TOLY”录音机1台、台式电风扇1台、“恒源祥”羊毛衫2件、衬衣3件、床罩3个、女式皮茄克和男式西服各1件、呢制大衣和半大风衣各1件及毛毯、凉席、外套、床单、皮箱和背包等物品1宗,共计价值16447元。其中被告人许传江、马淑祥参与了全部盗窃犯罪,盗窃价值16447元,被告人刘玉安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1576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后已退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