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洪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容乃胜(别名容乃启),男,1963年1月12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丰村农民,住该村五组。曾因盗窃、赌博于1983年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85年8月9日期满解除。因本案于200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逮捕。现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树九,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容年春(绰号“白毛”、“年三”),男,1968年2月25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丰村农民,住该村三组。曾因盗窃罪于1988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4月7日刑满释放。1991年因盗窃、流氓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6月25日期满解除。因寻衅滋事案于200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逮捕,2001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服刑。
辩护人张承平,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建国(绰号“高鼻子”),男,1969年7月22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方红村农民,住该村老岸382号。曾因盗窃、抢劫罪于1990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案于200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5日逮捕,2001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服刑。
辩护人闵天舒,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容乃玉(绰号“小雄”),男,1962年7月14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丰村农民,住该村三组。曾因盗窃罪于1983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逮捕。现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振威,武汉市洪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田吉贤(绰号“田鸡毛”),男,1959年12月5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丰村农民,住该村四组222号。曾因强迫交易罪于2001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逮捕。现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时小,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伟(绰号“痢痢”),男,1973年10月17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联盟路8号。因抢劫案于200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逮捕。现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康宁,湖北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元兴(别名彭元新,绰号“黑老九”),男,1967年1月17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丰村农民,住该村三组。曾因抢劫罪、阻碍执行公务罪于1986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逮捕。现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旺民、代建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志勇(绰号“三毛”),男,1972年8月10日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柴林头村农民,住该村新湘村8号。曾因抢劫罪于1993年8月17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案子200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逮捕。2001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