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赤,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副主任。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丁燕生,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张德宝,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总经理级干部,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办公室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11月14日将案件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5月2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金宝、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宝单独或与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1996年3月至1999年11月间,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和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犯罪6起,共计折合人民币212.4万余元,个人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02.32万余元:
1、1996年3月,刘金宝乘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筹建瑞金大厦辅楼,向富新(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之机,套取10万美元。此后,自1996年5月25日至同年12月末,刘金宝多次带领他人赴香港游玩、购物,将此10万美元全部挥霍。其中,刘金宝以'零花钱'的名义分得6万元港币现金。
2、1997年6月,刘金宝乘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与戴某某的公司合作成立上海瑞金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机,套取所合作公司19%的利润,存放于戴某某处,作为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的账外资金。1999年8、9月间,刘金宝与他人将戴某某给付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的14万元港币分掉或挥霍。其中,刘金宝分得3万元港币现金。
3、1997年7月,刘金宝指使王政(另案处理)从其管理的办公室账外资金中取出45万元人民币,刘金宝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王政,其余25万元据为己有。
4、1997年7、8月间,王政与时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的顾继东(另案处理),以欢送刘金宝赴香港工作为由,从办公室账外资金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送给刘金宝,刘金宝明知此款系账外公款,仍予以接受。
5、1997年9月,刘金宝乘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支付弱电工程款之机,套取15万美元转到某香港公司经理贺某某处。其中,经刘金宝决定分掉1万美元,刘金宝分得5千美元;由贺某某代刘金宝交购房款30万元人民币,刘金宝表示同意。
6、1999年11月,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授意他人,编造其妻是金融大厦职工且未参加房改的虚假证明文件,将金融大厦的一套住房的产权变更到了其妻名下,据为己有。经鉴定,该房价值28.9万元人民币。
(二)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以下简称'港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分别与时任'港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的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及时任' 港处'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总经理的被告人张德宝共同贪污犯罪17起,共计折合人民币1216.47万余元,其中刘金宝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649.75 万余元;朱赤、丁燕生参与共同贪污犯罪7起,共计折合人民币927.93万余元,其中朱赤、丁燕生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均为211.3万余元;张德宝参与共同贪污犯罪15起,共计折合人民币972.55万余元,其中张德宝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42.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