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5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恒姚,男,24岁(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韩庄村桥南组,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满红,男,33岁(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岳城乡梁湖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军旗,男,31岁(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岳城乡梁湖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松,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鹏,男,41岁(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王新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徐鹏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徐鹏及辩护人张志松、周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代恒姚伙同他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房山区琉璃河镇供电所内,盗割电缆线2.9米(电缆线型号为YJY22-3-240型),因被人发现而未遂。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92元。
二、2006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代恒姚伙同他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台区大瓦窑基建队北京市腾达前进电缆经销部院内,盗割电缆线(型号:YJV3X95、YJV223X95、YJV3X185型)共计213米。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 813元。
三、2006年3月2日夜间,被告人周满红、代恒姚等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房山供电公司福庄变电站内,盗割电缆线45.24米(电缆线型号为YJY22-3X300型),后由被告人徐鹏驾驶白色福田牌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格人民币17 508元。
四、2006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满红、代恒姚、梁军旗等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房山供电公司福庄变电站内,盗割电缆线74.76米(电缆线型号为YJY22-3-300型)藏于墙外,由被告人周满红事先叫来的被告人徐鹏驾驶白色福田牌货车欲将盗割的电缆线运走时被发现,而未将电缆线运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 932元。被告人代恒姚、徐鹏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满红、梁军旗于2006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均山、季华、许风、谢增方、吕晓泊、张立辉证言,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北京市房山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代恒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满红、梁军旗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犯有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徐鹏犯有转移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有犯罪未遂情节,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徐鹏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四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代恒姚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徐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