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贤抢劫案

2011年09月16日07: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炳贤抢劫案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06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炳贤 ,男,20岁(1986年10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东湾乡南固城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炳贤犯抢劫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二月一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炳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炳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炳贤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丽泽长途汽车站售票厅,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李刚的人民币60元。后被查获。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炳贤的供述:2006年9月4日1时许,其和小龙、小根在丽泽长途汽车站大厅见面,后屈昌虎来了,其等人就在那里寻找目标。到大约2时许,小龙看见在大厅门口台阶处坐着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青年正在抽烟。其和小龙、小根就过去了,屈昌虎不在。小龙对这人说,这里不让抽烟,要交罚款,并说是这里的保安。这个男的说不去,其提起这个人的黄色编织袋,小龙过去推搡这人让去办公室解决,这人还是不去。小根上前打了这人一个耳光。小龙让这人赶紧走去解决问题。小根上前从这男的左右裤兜掏出东西扔在地上,小根再掏时这个人不让掏,小龙说不拿出来打死你。掏出来后地上散着一盒烟,一个黑色电话本及人民币。其把钱捡起来,数了一下是人民币70元,其他东西其捡了起来。这人当时说什么其没听见,小龙说给他10元钱。这样其把2张5元的及香烟、电话本给了这人,让他走了,其等人随后离开。当时其把60元装入裤兜内。小龙说不要了,就一个人走了。其和小根去摆摊的地方吃了碗面,这时屈昌虎来了,小根就走了。其拿出钱来分给了屈昌虎30元钱,3张10元的,后来找一个黑车司机用身上的钱换了一张整张50元的。其和屈昌虎在华味美餐厅看玩牌时,民警把其抓住了。
2、被害人李刚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9月4日2时许,其在丽泽长途车站门口等天亮,在门口抽烟时,有3个男青年过来,不让其在这吸烟,还叫其到二楼交罚款。一个人提了其行李,另一个推其,还有一个人在后面跟着到了二楼门口。推其的男青年让把钱全拿出来,其不给。他们搜其的身,拿走其身上的60元钱就走了。后来其下楼看见广场上停了一辆警车,上面有警察,其把事情跟他们说了,他们把其带到派出所。后来其在派出所看到民警同志从外面带回两名男青年,其中一个就是推其上楼抢其钱的人,另一名其认不出来了。他们三个人中提其行李和推其的二名男青年打了其几个嘴巴,推其的男青年还对其说如果不把钱拿出来就用刀捅死你。推其上楼的男青年把左裤兜40元、右裤兜30元都要拿走时,其跟他们说其身上没钱了,给其留点,推其上楼的男青年给其留了10元钱。被抢的人民币60元是6张10元的。跟在后面的那个男青年没打其,他说不把钱拿出来打死其。经被害人李刚辨认,李刚从8名不同男子中指认出李炳贤参与了对其的抢劫。
3、证人屈昌虎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4日2时30分许,其一个人从一个不知叫什么名字的网吧出来,准备找李炳贤去。其在丽泽长途车站附近一个黑饭摊看到了李炳贤、书根正在吃饭。其过去坐下也要了碗面,一会儿书根说你们坐着,他就走了。他走了后,李炳贤从身上拿出一把钱,说刚才要了60元,给你30元。其知道他们可能是以不让抽烟、罚款为由要的。后来其和李炳贤就离开到了华味美餐厅看玩牌的,一会来了两个民警把其等人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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