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涧少刑公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子,又名王伟子,男,32岁,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安县正村乡北岳村7组。2000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03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东平,男,20岁,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常闫村6组。2003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2003年5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江水,又名宋伟,男,25岁,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嵩县黄庄乡枣园村上村组。2003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仝建设,又名仝孬,男,32岁,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五良乡张庄村。2003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梅小艳,又名梅炎利,女,17岁,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任屯村5组。2003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梅奎,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址同梅小艳。系梅小艳之父。
辩护人杨素菊,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梅小艳。系梅小艳之母。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未诉(200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子、王东平、宋江水犯盗窃罪,被告人仝建设、梅小艳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卫子、王东平、宋江水、仝建设、梅小艳,法定代理人梅奎,辩护人杨素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间,被告人王卫子、王东平、宋江水单独或结伙在本市牡丹桥、涧西区、吉利区盗窃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其中王卫子参与盗窃自行车10辆,总价值1612元;王东平参与盗窃自行车15辆,总价值2698元;宋江水参与盗窃自行车11辆,总价值2273元。被告人仝建设、梅小艳明知是王卫子、王东平等人所盗的赃车,仍予以收购,其中仝建设收购赃车10辆,梅小艳收购赃车9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卫子、王东平、宋江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仝建设、梅小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卫子辩称,其未参与2003年3月11日在涧西区盗窃的3辆自行车。
被告人王东平、宋江水、仝建设、梅小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卫子、王东平、宋江水窜至洛阳市牡丹桥上,三人分别撬盗雷纳克自行车一辆,价值135元;佳星牌自行车一辆,价值60元;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70元。后被告人王卫子、王东平将三辆自行车销赃给被告人仝建设、梅小艳,得赃款100余元。
2、200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东平窜至本市涧西区上海市场步行街,撬盗雷纳克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51元;飞鸽牌自行车一辆,价值84元,后将这两辆自行车和其住处存放的一辆奇安特牌自行车销赃给被告人仝建设、梅小艳,得赃款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