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宁 陵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宁刑初字第018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传礼,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高中文化,宁陵县城关镇南关村委第八村民组农民,住宁陵县城关镇新吾南路7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2004年9月1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传礼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孔德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传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乔传礼以同宁陵县县长张新关系特殊,可以帮助张桂玲、周体芝、李继真子女及王霞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桂玲、周体芝、李继真、王霞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传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传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悔过自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乔传礼自称与宁陵县人民政府县长张新等县市领导有特殊关系,并有朋友认识上海美资安普有限公司总裁,还虚称他在为县政府招商引资,与安普公司联合办肉联厂,可以帮助张桂玲、周体芝、李继真、王霞或其子女安排工作。为骗取钱财,被告人以需要到上海出差,安排工作拉关系需要钱财等名目,骗取张桂玲60450元,骗取李继真910元(其中有400元记在张桂玲名下),骗取周体芝5000元,骗取王霞1000元。以上款额合计67360元,已被被告人挥霍掉。后来,被害人张桂玲等人找被告人催要退钱,被告人退给李继真200元,其余均未退还。另查明,被告人与宁陵县人民政府县长张新等领导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与上海美资安普有限公司联合办厂。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被告人乔传礼供述笔录二份。被告人供述:对被害人张桂玲说过在张新调到宁陵县以前就认识张新,他自己在为县政府招商引资,并筹建一个肉联厂。以建厂的名义向张桂玲、周体芝、李继真、王霞多次借款及财物,并说建成厂后能和张新、刘新民(曾任中共商丘市委书记)进一步搞好关系,为张桂玲等人的子女及亲属安排工作。还供述十年前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被害人张桂玲陈述笔录三份,张克志(张桂玲之夫)陈述笔录二份及举报材料两份。两被害人陈述:自1999年起,被告人乔传礼自称认识张新、刘新民,并有朋友认识上海美资安普有限公司总裁,为县政府引资,与张新合伙办厂,能为其儿子安排工作,以此为由多次向他们要款物,合计款额60000余元。
3、被害人李继真陈述笔录一份。李陈述:2001年夏季,被告人乔传礼自称与张新等人是结拜兄弟,能把她安排到公安局看守所上班,并能给其孩子安排工作,以此为由要款910元。
4、被害人周体芝陈述笔录一份。周陈述:2000年初,被告人乔传礼以把其孩子安排到刑警队工作为由,先后要钱5000元用于跑关系。
5、被害人王霞陈述笔录一份。陈陈述:1999年冬天,被告人自称是美资安普有限公司宁陵县分公司总经理,让她面试担任主管会计,并说现在公司账户资金取不出来,拿她2000元周转一下,她给被告人1000元。
6、证人张新萍证言笔录一份。张证明她曾借给张桂玲5000元款,张给了乔传礼。
7、张新证明一份。证明他不认识乔传礼,也从来没有与他交往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