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富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富刑安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方海,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兼拆房,住重庆市丰都县三抚乡水车坝村一组。1999年8月4日因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富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霞玲,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柏元,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富阳市,高中文化程度,系富阳市房屋拆迁服务部经理,现住富阳镇迎宾路38号203室。1999年8月4日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昶,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国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富阳市,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兼拆房,现住富阳市场口镇塘华村。1999年8月4日因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来庆元,浙江富阳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利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住湖州市练市镇万兴路41号。1999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建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惠尧,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富阳市,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兼拆房,现住富阳市里镇石埭里村。1999年8月4日因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张山,富阳市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字(2000)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柏元、廖方海、徐国强、彭利强、何惠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兴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方海、金柏元、徐国强、彭利强、何惠尧及其辩护人陈霞玲、许昶、来庆元、姚建彪、朱张山,证人马天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柏元在担任富阳市房屋拆迁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经理期间,在1999年7月份,服务部从富阳市富阳镇旧城改造办公室处承揽了拆除原富阳镇富春路62号富阳食品公司第一商店旧房(以下简称62号旧房)工程业务。同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金柏元将该业务以拆除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以口头方式转包给无营业执照和拆房资格等级证书的包工头徐国强拆除。当天中午,被告人徐国强将62号旧房以47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彭利强拆除,并收取定金700元,双方口头约定:62号旧房由被告人彭利强拆除,所有财物由被告人彭利强所有。被告彭利强当场将62号旧房委托给无营业执照和拆房资格等级证书的包工头被告人何惠尧拆除,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由被告人何惠尧负责拆除,房屋的砖头瓦片抵拆房工资,旧木头、卷闸门归被告人彭利强所有。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何惠尧将拆除62号旧房的工程业务以拆除每平方米2元的价格转包给无营业执照和拆房资格等级证书的包工头被告人廖方海。次日上午,被告人廖方海组织数名民工,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到62号旧房进行拆房,被告人徐国强、彭利强、何惠尧先后到达拆房工地;被告人何惠尧还同意数名收购废旧金属人员将62号旧房一楼六扇卷闸门拆除。中午11时许,62号旧房临街墙体及水泥大梁突然倒向街面,造成被害人刘关龙压死、拆房民工廖树权坠落死亡的重大事故。经劳动安全部门认定:被告人金柏元是该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被告人廖方海是事故的第二责任人;被告人徐国强、彭利强、何惠尧是该事故的第三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