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59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萌芽,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江川路241弄68号304室,暂住本市四达路210弄10号205室;1984年1月因盗窃、诈骗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6月因流氓、偷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2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萌芽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虹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萌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忻蔚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萌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萌芽于1999年5月24日下午1时许,窜至上海海员医院,趁人多拥挤之机,窃得王晟的女式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诺基亚3810型手机一部等物,后被告人林萌芽将该手机销赃给他人,赃款及销赃得款均已花用殆尽。
1999年6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本市岳州路242号二楼居民张飞龙住处,用剪刀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窃得张放在写字台抽屉内得人民币1,000元,赃款被林花用殆尽。
1999年11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本市临平路1号401室居民曹乔木住处,用插片开启门锁进入室内,窃得曹放在五斗橱抽屉内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煤气债券一张及女式手链、男式方戒、金项链等物,后被告人林萌芽将煤气债券、手链、方戒、金项链等物分别以人民币800元、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赃得款已花用殆尽。
1999年12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上海海员医院门诊办公室,用剪刀撬开室内的数只生活箱,窃得被害人余萍、区明亮等人放在箱内的人民币300元及价值人民币315元的红双喜牌香烟三条、红塔山牌香烟一条等物,赃款、赃物均被林挥霍殆尽。
2000年1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本市花园路78号202室居民林佩芬、夏建平住处,用插片开启房门进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爱立信GH337型手机一部、索尼牌摄像机一台及用写有密码的密码纸封存的存有人民币1,200元的上海银行储蓄磁卡一张,后被告人将窃得的摄像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将窃得的手机销赃,销赃得款已花用殆尽。
2000年1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四楼办公室,用插片开启门锁进入室内,用剪刀等工具撬开办公室抽屉,窃得被害人杜力晟人民币8500元,赃款已花用殆尽。
2000年1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上海第一人民医院教师办公室,用插片开启门锁进入室内,用剪刀等工具撬开办公桌抽屉,窃得顾惠玲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公款人民币700元,赃款已花用殆尽。
2000年1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上海第四人民医院门诊化验室,趁无人之机,拉断室内一低柜的挂锁,窃得被害人钱桂英放在拎包内的人民币300元,赃款已花用殆尽。
2000年1月26日晚6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本市山阴路44弄15号居民袁坚、徐志萃住处,用插片开启房门进入室内,窃得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纪念币一张及戒指二枚等物,后被告人将纪念币销赃给他人,销赃得款已花用殆尽。
2000年1月某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萌芽窜至上海新华医院门诊办公室,用插片开启房门进入室内,用剪刀撬开办公桌,窃得被害人王慕宗的人民币700元及面值人民币100元的联华、华联超市购物卡八张,计价值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将窃得的超市购物卡销售给他人,销赃得款及赃款均已花用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