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31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荣胜,冒名黄家祥,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远县柏家坪镇神山下村一组(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荣胜犯盗窃罪一案,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荣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郑荣胜伙同郑某某(在逃)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河滘村桥北队福里坊街九巷8号楼下,经花园围墙爬上二楼,用自带工具撬开防盗网和锁进入室内,盗窃了蒙顺珍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200元。
2005年3月25日,被告人郑荣胜因酒后殴打他人被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派出所传唤,该所提取郑荣胜的指纹后,经在公安局《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发现郑的左手指印与蒙顺珍住宅失窃现场所提取的指纹一致,遂移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市派出所侦查。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蒙顺珍的陈述反映,2001年9月17日14时至20时期间,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桥北队福里坊街九巷8号的住宅被人自花园围墙爬上二楼,撬锁进入卧室,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300元、美元200元被盗。
2、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佛禅公刑技痕鉴字[2005]041号痕迹鉴定书证实,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桥北队福里坊街九巷8号失窃现场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郑荣胜的左拇指指印为同一。
3、现场勘查记录反映,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桥北队福里坊街九巷8号失窃现场首层花园外墙有攀爬过留下的擦痕,二楼防盗网被撬开,沙发上有一个撬坏的球形锁,室内衣柜与梳妆台抽屉均被打开,物品凌乱。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郑荣胜的经过和破案经过的证明材料、现场指纹认定通知书证实,郑荣胜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传唤,提取郑荣胜的指纹经在公安局《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发现郑的左拇指指印与蒙顺珍住宅失窃现场所提取的指纹一致,经侦查,破获本案。
5、被告人郑荣胜的供述和辨认笔录,郑荣胜供认伙同郑昌义于2001年9月中旬某日19时许,爬墙、撬防盗网进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一住宅二楼室内,盗窃人民币3200元。经辨认地点,郑荣胜指认作案地点是南庄镇河滘桥北队福里坊街九巷8号蒙顺珍的住宅。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荣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荣胜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荣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郑荣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以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为由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荣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郑荣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决定刑罚,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郑荣胜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