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涧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海,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涧西区6-55-4-601号。1992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9年5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尊波、李翔,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模型厂工人,住本市涧西区6-10-2-501号。1999年5月6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继续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尊波、李翔,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青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郊区浅井头村东新街29号。1999年7月16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振中、高宗义,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红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涧西区“丝绸之路”歌舞厅内。1999年7月2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臣、田慧卿,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俊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装备公司工人,住本市涧西区29-13-1-402号。1999年7月2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阁,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199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海、任军、胡青斋、单红伟、石俊峰犯包庇罪,于199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赤炜、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海及其辩护人胡尊波、李翔,被告人任军、被告人胡青斋及其辩护人赵振中、被告人单红伟及其辩护人张元臣、被告人石俊峰及其辩护人刘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崔海、任军二人明知崔波(已判刑)、崔涛(已判刑)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多次与崔波、崔涛联系,崔海到其姐家中取出崔波、崔涛的衣服同自己的100元钱交给任军、吕国栋(在逃),让转交给崔波、崔涛。任军、吕国栋在本市涧西区牡丹广场将崔海交的钱物转交给崔波、崔涛,任军将自己的50元钱也交给该二人。次日早上7时许,任军、吕国栋在本市郊区谷水汽车站将崔波、崔涛送上开往新安县的长途汽车潜逃。
199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青斋接到王志敏(已判刑)给其打传呼,并告知其:王志敏和王辉(已判刑)、崔波一起去上海打工,让胡到火车站送,胡因有事未送。199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青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并明确告知崔波系“110”重大杀人案的嫌疑人,但胡青斋拒不讲出崔波的去处,隐瞒事实。
1998年10月22日,被告人单红伟明知崔波、崔涛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员,仍将其租住在本市郊区南村刘家街86号的民房让崔波、崔涛长期居住,并交纳房租,直到崔波、崔涛制造“110”重大杀人案后仍在此潜住。1999年3月,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单红伟,并告知崔波、崔涛系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单红伟一直隐瞒崔波、崔涛在南村居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