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德芳,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邓州市夏集乡小耿营村董营,捕前暂住三亚市金鸡岭路市自来水公司后面未完工框架楼里。因本案于200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长忠,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邓州市白牛乡白西村三组,捕前暂住三亚市金鸡岭路市自来水公司后面未完工框架楼里。因本案于200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新盈,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河南省淅川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淅川县香化乡周沟村。因本案于200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0]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德芳、李长忠、周新盈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家佳、代理检察员吴光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德芳、李长忠、周新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0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德芳和郭荣强(在逃)经预谋抢劫后,窜到三亚市商品街,二人乘坐符式震的摩托车(该车价值人民币2764元),并叫符将车开往丹州小区。当摩托车开至二环路海螺农场路口时,被告人董德芳叫符式震停车。董、郭二人下车后,郭用手推打符式震的头部。符意识到遇到抢劫,便弃车逃跑,边跑边喊“有人抢劫”。董德芳追赶符式震十几米后,看到符拿石头准备反抗,便返回和郭荣强一起将抢得的摩托车开回董的住处藏放。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返还符式震。
(二)2000年2月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董德芳向李长忠、郭荣强提出去抢劫,李、郭二人表示同意。后董德芳将一把水果刀交给李长忠,吩咐李长忠如果抢劫时有人反抗就用刀砍。尔后,郭荣强用摩托车将董、李二人载到三亚市水产码头。董、李二人乘坐胡东林的摩托车(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并叫胡将车开往丹州小区,郭荣强在后开摩托车紧随。当胡东林将车开到迎宾路旁一偏僻路段时,董德芳叫停车,并在下车后叫胡东林将钱交出,胡被迫交给董德芳人民币70元。董德芳接钱后即伸手去抢胡东林的摩托车钥匙,胡紧紧抓住钥匙不放。这时李长忠持水果刀朝胡东林的头部和双手连砍几刀(经法医鉴定,胡东林的伤势为轻微伤),胡被迫松手。董、李二人抢得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郭荣强亦同时驾车逃离现场。三人将所抢得的70元赃款共同花光。后董德芳将抢得的摩托车卖给其哥哥董德果,获款400元,董德芳和李长忠各得200元。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返还胡东林。
(三)2000年2月11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董德芳向李长忠和周新盈提出去抢劫,李长忠不愿意,周新盈表示同意,并准备一条皮带作为作案工具。后董、周二人窜到三亚市免税商场附近,乘坐郭木雄的摩托车,并叫郭木雄将车开往丹州小区。当车行至迎宾跑段时,郭木雄不愿再往前开车,便停车向董、周二人索取车费。因董德芳、周新盈企图在偏僻处抢劫郭木雄的摩托车,二人坚持要郭木雄将车开进迎宾路旁的偏僻小道。双方正在争吵时,三亚市荔枝沟派出所联防队员及时赶到,将董德芳和周新盈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董德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长忠。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符式震、胡东林、郭木雄的陈述,辩认笔录,证人吕永顺、罗明雄、董德果、耿灵芝的证言,法医鉴定书、赃物估价鉴证书、抓获李长忠的证明、收条、现场勘查笔录,并出示了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德芳、李长忠、周新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