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51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军,男,44岁(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大学文化,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文图书联采部采购科科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10号1楼2门18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盖忠生,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3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学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学军,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有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02年12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担任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图公司)中文图书联采部采购科科长、负责与北京地区部分出版社联系、订货、对账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与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等9家出版社以劳务费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回扣,金额共计人民币110 472.77元。2006年4月12日,被告人王学军被传唤到案。涉案的部分赃款人民币99 700元已追缴并扣押在案。
二、对于被告人王学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与其单位存在业务联系的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等9家出版社给予其好处费的事实现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初及2005年初,先后两次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韩会民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 486.42元,其中第一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23 078.24元,第二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25 408.18元。
(二)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中国纺织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12月及2005年12月间,先后两次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业务的工作人员赵秀菊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其每次收受的好处费均为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初及2005年初,先后两次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王新宇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 800元,其中第一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5000元,第二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8800元。
(四)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石油工业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初及2006年初,先后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李千梅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其中第一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1300元,第二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1700元。
(五)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人民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2月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陈静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六)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中国铁道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初及2006年初,先后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王国涛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 000元,其中第一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7000元,第二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17 000元。
(七)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中国标准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10月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乔静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八)被告人王学军利用其与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联系图书采购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4月及2006年1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出版社通过与其联系上述业务的工作人员王继宁给予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186.35元,其中第一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1420.35元,第二次收受的好处费为人民币1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