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炳华挪用公款案

2011年09月16日07: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宋炳华挪用公款案

四 川 省 雅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雅安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炳华,男,生于1951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文化程度初中,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经理,住雅安石化分公司华兴商住大厦5单元6楼7号。2000年4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4月20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雅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0年5月7日,由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李纲,四川雅安元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刑诉(2000)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炳华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炳华及委托辩护人李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5年8月初,雅安市观化农机加油站个体老板唐××找到任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宋炳华,以做汽车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宋借钱,并许诺给宋好处费3万元。同月9日,宋炳华利用职务之便,以预付新疆办事处购油款的虚假名义,让居××以领条形式从公司财务处借支20.6万元公款借与唐××做汽车生意。致使公司公款10万元至案发前未追回。1995年9月19日,被告人宋炳华在原借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下,以借款名义将公司公款3.5万元挪出,作为股金投入唐××开办的翻牌机铺进行营利活动。后此款虚列于应付成都富国贸易公司购油款科目上,以致此公款于案发前未予追回。案发后,被告人朱炳华家属主动替宋退回挪用公款12.5万元。本案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书面破案经过,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的记帐凭证、现金支票存根、领款凭证、会计来往帐页,提取唐××借条笔录,唐××出具的借条、借据、借款书,收查记录及清单,石油总公司雅安分公司关于被告人宋炳华的任职及《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联营协议,观化乡农机站工商登记、该农机站变更为农机加油站的工商变更登记、《承包经营观化乡农机站加油站的合同书》,被告人宋炳华供述、唐××、居××、卢××、邓××、许××、苏×、杨×华、王××、杨×鲜、于××的证词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炳华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严惩。
  被告人宋炳华及辩护人辩称,借款人雅安观化农机加油站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宋炳华代表本公司向其出借资金乃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正常民事行为,且该借款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并请示过相关领导,被告人宋炳华也未指示财务人员做假帐,并被告人宋炳华曾积极追收借款,案发后积极退回公款挽回了损失,故被告人宋炳华无罪。被告人宋炳华委托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989年雅安市观化乡农机站工商注册登记、1992年6月雅安市观化农机站变更为雅安市观化农机加油站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1995年度雅安市观化农机加油站工商年检报告、1992年10月雅安审计师事务所对雅安市观化乡农机站出具的资金验证报告及居××的证词。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初,雅安市观化农机加油站唐××找到时任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宋炳华,以做汽车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公司借款25万元。许诺事成之后付给被告人宋炳华好处费3万元,并向被告人宋炳华出具借到宋个人3万元的借条,以便日后被告人宋炳涣∩凭此条由唐××向其付好处费3万元。同月9日,被告人宋炳华安排公司副经理居××以“购油款”为名从本公司领出现金20.6万元交与雅安观化农机加油站的唐××。付款时,被告人宋炳华向唐××言明已从25万元中扣回公司以前交给唐××买汽油的款4.4万元,实际唐××仍收到了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款25万元。唐××当即向被告人宋炳华等人出具了以观化农机加油站名义借到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25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人宋炳华安排财务人员将此款会计帐记于石化公司雅安分公司新疆办事处。至案发前,该25万元尚有10万元未收回。同年9月19日,经被告人宋炳华与唐××协商合伙开翻牌机铺共同赚钱后,以付成都富国贸易公司油款列帐,从本公司取出3.5万元交与唐××。事后,唐××向被告人宋炳华出具了仍以雅安市观化农机加油站的名义向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借款3.5万元的“借款书”。至案发前,此款未收回。同时查明,雅安市观化农机加油站建站所投入的全部资金均系该站唐××个人投入,且系挂靠雅安市观化农机站性质。本案被告人宋炳华系四川省石油总公司雅安分公司(国营)职工,于1993年6月起经分公司任命在雅安石化新区销售公司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至今。案发后,被告人朱炳华曾积极收回公款,其家属主动替宋退回被挪用公款12.5万元。迄今为止,尚有1万元被挪用的公款未收回。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