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27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光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光建于2006年4月28日1时许,携带单刃尖刀1把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章化路伺机对过路单身女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东风、安增福、鲁翔文、孔令国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光建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杜光建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