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付喜,男,1953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太浮镇王化村王北组。因本案于2008年7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大文,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太浮镇王化村窖湾组。因本案于2008年7月3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付民,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太浮镇王化村王北组。因本案于2008年7月2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08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付喜、郭大文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陈付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家政、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付喜、郭大文、陈付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杨付喜单独和伙同被告人郭大文先后窜至临澧县文家乡、四新岗镇、陈二乡等地,盗窃作案10起,盗得24个农户喂养的共计价值62 515元的母水牛10头。其中,杨付喜单独作案1起,盗得价值6000元的母水牛1头;伙同郭大文盗窃作案9起,盗得共计价值56 515元的母水牛9头。所盗母水牛均被杨、郭二人牵至偏僻地点灌农药,宰杀取肉后,予以贱价销售,共获销赃款13 700元,杨付喜分得9900元,郭大文分得3300元。被告人陈付民明知是杨付喜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用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三轮摩托车先后5次帮助其转移了共计价值12 300元的牛肉,并获取运费500元。2008年7月22日和同月30日,被告人陈付民、杨付喜因形迹可疑先后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时,分别主动交待了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盗窃作案4起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方位草图、现场照片,临澧县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材料,常口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杨付喜、郭大文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付民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付喜系主犯、被告人郭大文系从犯,被告人杨付喜、陈付民有自首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付喜、郭大文、陈付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未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杨付喜单独和伙同被告人郭大文先后窜至临澧县文家乡、四新岗镇、陈二乡等地,盗窃作案10起,盗得24个农户喂养的共计价值 62 515元的母水牛10头。其中,杨付喜单独作案1起,盗得价值6000元的母水牛1头;伙同郭大文盗窃作案9起,盗得共计价值56 515元的母水牛9头。所盗母水牛均被杨、郭二人牵至偏僻地点灌农药,宰杀取肉后,予以贱价销售,共获销赃款 13 700元,杨付喜、郭大文分别分得9900元、3300元。被告人陈付民明知是杨付喜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用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三轮摩托车先后5次帮助其转移了共计价值12 300元的牛肉,并获取运费500元。2008年7月22日和同月30日,被告人陈付民、杨付喜因形迹可疑先后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时,分别主动交待了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盗窃作案4起的事实。其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一、200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杨付喜、郭大文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杀牛刀具、甲胺磷农药、蛇皮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临澧县文家乡余家村郭家组郭国峰家。郭大文在外望风,杨付喜将郭家牛栏屋内1头价值4720元的母水牛盗走。尔后,二人将该牛牵至该乡大观村王家湾山上一空地处,由郭大文牵牛绳并照手电,杨付喜将事先装在矿泉水瓶中的甲胺磷农药灌进牛嘴,待母水牛中毒倒地,杨付喜用刀将牛杀死后割取牛肉。所盗割的牛肉被杨付喜贱价销售后获销赃款800余元,杨付喜分得500余元,郭大文分得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