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丽秋。
辩护人。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字(200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丽秋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丽秋及其辩护人熊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丽秋于2002年末任乾安县副县长。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兼任乾安县考区主任。2008年高考前,乾安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副局长孙庆福(另案处理)为达到其子孙焱在高考时找人替考的目的,几次找到被告人侯丽秋,并在高考前夕在被告人侯丽秋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钱,让其在高考时给与帮忙。2008年高考于6月7日进行,6月8日上午在考试中,孙焱的替考沈超在考试中被高考巡视组工作人员列为疑似考生,准考证被收缴。中午孙庆福得知后给侯丽秋打电话说孩子的准考证被收上去了。于是侯丽秋给该考点主考于占武打电话,说孙庆福的孩子准考证收上去了,你给照顾照顾。于占武按照侯丽秋的意思将准考证给了孙庆福。致使孙焱替考继续实施。后孙焱以568分的成绩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录取。2008年7月18日侯丽秋让其爱人李昌春把2万元钱退还给了孙庆福。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孙庆福、马福文、孙有金、于占武、宋宏伟、沈超、李昌春、张伟、张国彬、马富等人的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侯丽秋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丽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其担任高考考区主任职务之便,在招收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丽秋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丽秋虽然在高考招生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尚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提请本院依法宣告侯丽秋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丽秋于2002年末任乾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于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期间兼任乾安县考区主任。2008年高考前,乾安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副局长孙庆福为其子孙焱在高考时找他人替考顺利,到被告人侯丽秋的办公室向侯提出请求帮助,并送给侯丽秋人民币2万元。同年6月8日,吉林大学学生沈超在为孙焱替考中被高考巡视组工作人员发现列为疑似考生,并将准考证收缴。当日中午,孙庆福得知后给侯丽秋打电话向侯告知其子的准考证被收缴并请求给与帮助。侯丽秋遂给该考点主考于占武打电话要求于给予照顾,于占武将收缴的孙焱准考证交给了孙庆福。后沈超继续持该准考证为孙焱替考,并以替考的568分的成绩使孙焱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录取,后因本案孙焱被取消了录取资格。2008年7月18日,侯丽秋让其丈夫李昌春将人民币2万元退还给了孙庆福。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丽秋供述,2002年末至现在任乾安县副县长,分管文化教育。2008年高考前,乾安县文体局局长马福文到办公室跟我说:“我们文体局副局长孙庆福的孩子今年高考,你看能不能帮帮忙。”我说今年形势紧,我没有答应马福文。大约过了几天,孙庆福来到我办公室,先介绍了他家的情况,说他的老婆死了两个多月了,一个孩子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现在长春打工,家里住房也卖了。小儿子今年要高考,你给帮帮忙。我跟孙庆福说这忙我帮不了。他拿出了2万元钱(两捆现金)扔到我办公室的床上就走了,我没撵上他。我们彼此之间都没明说帮什么忙,但我心里想孩子要找替考这件事。2008年6月8日那天中午,我陪省、市巡视组吃饭的时候,孙庆福给我打电话说孩子的准考证收上去了,是乾安县一中61场13号考生,我说知道了。吃完饭后,我在乾安县宾馆的走廊给教育局副局长于占武打了个电话,跟他说孙庆福的孩子在61考场13号准考证收上去了,你给照顾照顾,于占武说行。大约下午1点钟左右,孙庆福又给我打电话,我说我跟于占武说了,你找他吧,我把于占武的手机号给孙庆福了。我知道他孩子找替考了,但考虑到多年的上下级关系,我也挺同情他,我就给他要回了准考证。高考结束后,我给孙庆福打过几次电话让他把钱拿回去,他始终没来。后来我听乾安县教育局局长孙有金说市纪委来查孙庆福孩子替考这件事,我就给我爱人李昌春打电话,让他凑2万元钱给孙庆福送去,我爱人7月18日给送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