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二 七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二七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亮,男,生于1976年11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临漳县人,捕前住临漳县西街村(临时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东街294号)系无业人员。2002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抢夺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起诉(200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亮分别犯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于200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2月10日、4月30日上午11时许、5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海亮在本市西太康路交行自助银行的多媒体查询机上,利用被害人赵晖、陈俊山、鲁仁魁在多媒体查询机上查询后,将信用卡忘记在查询机上之机,采取卡间转帐的方式,盗转赵晖卡上存款5000元,陈俊山卡上的现金290元,盗转鲁仁魁卡上存款2500元。
2002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海亮在本市西太康路交行自助银行,利用被害人吴松伟填帐单之机,将其信用卡盗走,后盗转吴松伟卡上存款450元。
2002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海亮来到本市西大街与南下街交叉口交行自助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利用被害人王灵敏不会操作取款程序,趁其找保安之机,盗转王灵敏卡上存款1600元。5月2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海亮再次来到西大街与南下街交叉口的自助银行取款机前,用同样的方法盗转被害人白明建卡上现金5000元。
2002年5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海亮来到本市南下街交行自助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趁被害人张晓娟正在操作时到其所在自动取款机上,公然将其卡上现金1200元转走。5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海亮来到本市金海大道与陇海路交叉口交行自助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利用同样的方法公然转走侯香爱卡上现金1000元。
2002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海亮来到本市西太康路交行自助银行的多媒体查询机前,以帮助被害人黄冬丽取出卡为名,利用卡间转帐的方式,盗转失主黄冬丽卡上存款4000元。6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海亮来到本市金海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交行自助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用同样的方法转走被害人于淑君卡上现金12000元。
2002年6月4日被告人张海亮在本市西大街交行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保安抓获。现赃款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张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海亮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海亮对以上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亮分别于2002年2月10日、4月30日上午11时许、5月2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西太康路交行自助银行的多媒体查询机上,分别趁顾客赵晖、陈俊山、鲁仁魁在该多媒体查询机上查询存款后将自己的信用卡遗忘在查询机上之机,采用卡间转帐的方式,盗转赵晖卡上存款5000元;盗转陈俊山卡上存款290元;盗转鲁仁魁卡上存款2500元。
被告人张海亮于2002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在本市西太康路交行自助银行,趁顾客吴松伟填帐单不备之机,将其信用卡盗走,后盗转吴松伟卡中存款450元。
被告人张海亮于2002年5月17日下午6时许,到本市西大街与南下街交叉口交行自助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趁到此取款的王灵敏不会操作取款程序,找保安帮忙之机,盗转王灵敏卡上存款1600元。2002年5月2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海亮再次来到西大街与南下街交叉口的自助银行自动取款机前,用以上同样的方法盗转被害人白明建卡上存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