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丰刑初字第002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大勇,男,30岁(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初中文化,北京市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海镇大泉子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4日被羁押,200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志强,男,37岁(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北京宏远达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安庄行政村4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4日被羁押,200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慧军,男,23岁(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初中文化,北京宏远达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卓资山镇大枣图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4日被羁押,200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勇、张志强、李慧军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大勇、张志强、李慧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6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大勇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本单位车辆,在本市丰台区郭庄子附近,将本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承运的I字45C型钢支撑一根盗走,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 600余元。
2006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大勇、张志强、李慧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将本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承运的I字45C型钢支撑一根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7 600余元。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大勇、张志强、李慧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该属于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
2006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大勇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本单位车辆,在本市丰台区郭庄子附近,将本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承运的I字45C型钢支撑一根盗走,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 600余元。
2006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大勇、张志强、李慧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将本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承运的I字45C型钢支撑一根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7 600余元。后被查获,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单位。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郭庆祥证言证实:自己于2006年9月28日、10月1日收购I字钢的情况,并证实自己判断出售I字钢的人应该是偷着卖的,因为他们拉来一车中只卖一根,也没有手续的情况。2、证人张立震证言证实:2006年9月28日凌晨2点钟,我与王玉华、王进喜、杨大勇一起,受车队指派从北京南站一个工地拉一批槽钢运到丰台区卢沟桥一个租赁站,我们四人在装车过程中,提出在运送过程中,偷着卸下一根槽钢卖了,卖的钱我们平分,我们就同意了。后来在卢沟桥大井桥西侧一个废品收购站内,卸下一根槽钢,我们就开车离开了,我们卸完货后一起去了一个小饭馆吃饭,杨大勇说卖了6350元,每人分了1500元,其他当饭费了。第二次是10月1日凌晨2时许,参与的有我,李慧军、杨大勇、王进喜、张志强五人,这次也是杨大勇提出再干一次,我们都同意了。李慧军驾驶货车拉了10根左右的槽钢,杨大勇和李慧军一辆车,我和张志强开一辆吊车,我们四人将两辆车开到废品收购站,院内,还是那个老板与杨大勇谈的价钱,卸下一根槽钢后我们四人就去租赁站卸货了。后来废品收购站老板给了杨大勇6000元钱,我、杨大勇、王进喜、张志强每人分了1200元,李慧军分了多少我不知道。3、证人翟宏义证言证实:自己单位的货物I字钢委托宏远车队运输过程中丢失两根,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的情况。4、证人刘长征证言证实:自己单位的雇主中建一局北京地铁4号线第四标段物资部的材料员翟宏义打电话告诉我车队运送到I字钢丢失了两根,我就在附近的废品收购站找,发现了郭庄子村一收购站有,便来报案的情况。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赃物的价值。6、相关书证照片证实被盗赃物的情况。7、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杨大勇系北京市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用的装卸工;被告人张志强、李慧军均系北京宏远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的司机的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抓获三被告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