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刑一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珍芳,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岗脚村委会上倪村旧寨(暂住处佛山市禅城区乐安里1号北楼704房)。2004年8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8月15日被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玉发,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珍芳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珍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珍芳与“阿乐”(另案处理)合谋合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约定由被告人倪珍芳负责到佛山市禅城区筷子路一带,以伪造一张居民身份证15元,伪造一本驾驶证、行驶证20元不等的价格向需要办理假证件的人员收取照片和相关的资料,然后带回佛山市禅城区乐安里1号北楼704房交给“阿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做好后,再由被告人倪珍芳到筷子路一带交给购买者,被告人倪珍芳从每张身份证中分得3元,每本驾驶证、行驶证则分得5元,余款由“阿乐”占有。此后,被告人倪珍芳伙同“阿乐”从 2004年5月起开始伪造驾驶证、行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至案发前,被告人倪珍芳已从中非法获利1000多元。
2004年8月13日,警察在筷子路将正在“接洽”假证生意的被告人倪珍芳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假的健康证和一些制作假证件的资料,此后又在被告人倪珍芳与“阿乐”暂住处佛山市禅城区乐安里1号北楼704房内缴获已经伪造好的居民身份证43张、驾驶证8本、驾驶证副证3张、行驶证5本、行驶证副证1张和空白的驾驶证35本,以及大量的户口簿、毕业证等制假材料和制假工具一批。
原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倪珍芳伙同他人大量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倪珍芳还伙同他人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倪珍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倪珍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倪珍芳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诉人倪珍芳上诉称,其没有直接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其只是为“阿乐”打工,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从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倪珍芳从 2004年5月开始伙同“阿乐”(另案处理)伪造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由倪珍芳到佛山市禅城区筷子路一带向要求办假证件者收取照片和相关的资料,然后带回佛山市禅城区乐安里1号北楼704房交给“阿乐”伪造。伪造的证件仍由倪珍芳交给购买者,并以一张假居民身份证15元、一本假驾驶证、行驶证2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赃款。每伪造一张居民身份证倪珍芳分得3元,每伪造一本驾驶证、行驶证则分得5元,余款由“阿乐”占有。至案发前,被告人倪珍芳已从中非法获利1000多元。2004年8月13日,警察在筷子路将正在接谈制作假证的倪珍芳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张伪造的健康证和一名定作假证件者的照片及相关资料。此后又在倪珍芳暂住的佛山市禅城区乐安里1号北楼704房内缴获已经伪造好的居民身份证31张、驾驶证8本、驾驶证副证3张、行驶证5本、行驶证副证1张和空白的驾驶证35本,以及大量的户口簿、毕业证等制假材料和制假工具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