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东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林,男,43岁(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武山县,大学文化,捕前系北京航天总医院遗传室副主任医师,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林犯受贿罪,于200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林及其辩护人朱克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桂林于2002年7月至2006年10月间,利用担任北京航天总医院遗传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检验员覃秋霞(另案处理)在采购乙肝病毒(HBV)荧光诊断试剂用于检验的过程中,收受深圳匹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赖庆敏(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1 000余元,其中王桂林个人分得人民币48 000元。上述赃款全部被追缴。被告人王桂林于2006年10月17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桂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并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被告人王桂林以受贿罪判处刑罚。公诉人庭审中提出,王桂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庭审中,被告人王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朱克非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王桂林的受贿数额是人民币48 000元,其中人民币30 000元系累计推算数额,可能存在误差;2、王桂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家属已主动将赃款退回,王桂林系医院的业务骨干,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桂林于2002年7月至2006年10月间,利用担任北京航天总医院(以下简称航天医院)遗传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采购乙肝病毒(HBV)荧光诊断试剂用于检验的过程中,收受深圳匹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基公司)赖庆敏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3万元分给检验员覃秋霞。2006年10月17日王桂林被抓获。涉案部分款项被追缴,王桂林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桂林被抓获的情况。
2、航天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王桂林的干部履历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航天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证实王桂林的主体身份及其负责该院遗传室的业务工作,在试剂的采购方面是由王桂林提出计划,确定供应单位和用量,进货情况报药剂科备案。
3、航天医院财务处出具的进货清单及“证明”、匹基公司商品销售发票,证实2002年7月至2006年10月,航天医院从匹基公司购进乙肝试剂的数量、金额,经统计计入财务帐目的37笔,支付试剂款为人民币153 600元整。
4、匹基公司三栏式明细帐,证实该公司收到航天医院乙肝试剂货款的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华科贸支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存款凭条,招商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进帐单、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代理行业务明细等,证实赖庆敏、张丹萍向王桂林的银行卡(帐号:4367420014090383284)中支付回扣款的情况。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源路支行提供的王桂林银行卡(帐号:4367420014090383284)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王桂林使用该卡收取了部分回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