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53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跃贵,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沅江市团山办事处白竹村。
被告人陈少年,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沅江市马公铺办事处九只树村老屋湾组。2005年11月1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3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6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跃贵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少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跃贵、陈少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少年应张建伟要求为其伪造一本驾驶证。次日上午,被告人陈少年经与被告人高跃贵联系,由被告人高跃贵伪造了一本姓名为张建伟的驾驶证,并交由被告人陈少年卖给张建伟。
2006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少年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桥附近与王小林谈妥为其伪造姓名为王刚的驾驶证一本,次日下午,被告人陈少年在路桥区路北小学门口与王小林准备交易假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6年8月初,被告人高跃贵伪造了姓名为陈雪、罗应钊、贾东飞的身份证各一张。
被告人陈少年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跃贵、陈少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建伟、李红娇、王小林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鉴定书;证明及情况说明;判决书及释放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跃贵目无法纪,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少年目无法纪,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少年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又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跃贵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少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跃贵的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被告人陈少年的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07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