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南刑终字第209号
原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慧,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国营红林农场劳工科科长,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垦干休所3栋201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艳芬,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慧犯受贿罪一案,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昌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不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1996年8月7日中午12时许,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7队职工李志华与丈夫吴有希为办理夫妻俩提前退休之事,带着人民币4830元到陈慧家交与陈慧。过了一个星期的一天中午,李志华又将人民币170元交给陈慧,但陈慧未替李志华夫妻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未将所收的钱退还李志华。2、1996年12月某日,红林农场24队职工许木秋为办理夫妻提前退休手续,带着人民币6000元到陈慧家交给陈慧,陈慧说现在费用高了,许又拿来人民币1000元交给陈慧,但该事陈慧迟迟办不下来。1999年5月某日,许木秋到该场劳资科找到陈慧要求退钱,陈慧将人民币300元退给许。2001年陈慧叫许平打电话给许木秋在昌江宾馆商谈退钱一事,但陈慧至今未将人民币6700元退还许木秋。3、1997年上半年某日上午7时许,红林农场6队职工詹子丰为办理其与妻子姚群芳提前退休手续,将人民币5000元到陈慧家交给陈慧,但该事迟迟未办成。2001年陈慧找詹到林岳高家谈退钱的事,但该钱至今尚未退还。4、1998年6月某日上午,红林农场16队的职工占益初为办理夫妻提前退休手续,经许平介绍认识陈慧后,在红林农场第二招待所二楼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慧。2001年某月的一天,许平打电话叫占益初到昌江宾馆三楼一房间与陈慧商量退钱的事。陈慧问占益初说:"你当时是不是交4000元给我。"占说:"是"。陈说:"你现在打算怎样?"占说:"能退3000元就退3000元,不行就退2500元。"陈说:"那就2500元。",占说:"行",陈就在一个本子上记下2500的数字。并对占说:"这钱就算是借你的。如果你们要告我的话就一分钱都得不到"。此后陈慧未退钱给占益初。5、1998年6月某日下午3时许,红林农场5队职工韩正显为办理夫妻提前退休,带着人民币4000元在昌江县林业局办公大楼一楼茶店交给陈慧。1999年在陈慧不当科长几个月的某日,该场7队的卢永保拿人民币2000元到韩正显家交给韩,说是陈慧退的钱。余下的人民币2000元至今未退还给韩。6、1998年11月8日下午3时许,红林农场7队职工黄少武为办理其妻黄合华由病退转为正式退休手续,带着人民币1500元和妻子的几张相片在陈慧家交给陈慧。陈慧未办成此事,收黄的钱也不退还。7、1998年底的某日,红林农场车队职工李惠卿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家分两次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慧。陈慧未办成此事,收李的钱也不退还。8、1999年1月4日下午5时许,红林农场1队职工王金泉为办理夫妻俩退休手续,在黄德新家的鱼塘将人民币3000元及相片交给陈慧。1999年1月7日下午5时许,王金泉在黄德新的鱼塘处,当着叶顺的面将人民币9000元交给陈慧。2001年的一天,陈慧通过卢永保叫王金泉到昌江明河宾馆商谈退钱一事。但所收王的钱至今未退。9、1999年1月1日下午5时许,红林农场1队职工黄德新为办理夫妻俩提前退休手续,在叶顺家当着叶顺的面交给陈慧人民币6000元。1999年1月7日下午5时许,黄德新在其家当着叶顺的面将人民币6000元交给陈慧。此后陈慧找过黄德新谈退钱的事,但一直未退。10、1999年1月25日上午,红林农场商贸公司职工符发兴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红林农场场部大门处将人民币2000元交给陈慧。此后陈慧找符发兴谈退钱的事,但一直未退。原审认为,被告陈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志华等10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