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深南法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晓,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人事部公务员考试与测评办公室南山基地(以下简称南山基地)副主任(副处级),住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花园14栋301房。因本案于2002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山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张良,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02)第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犯贪污罪,于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及其辩护人李小平、张良,证人肖玲、张建英、邢明刚、冯力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7年7月15日,时任南山基地副主任的被告人周晓代表南山基地与深圳创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先公司)签订《小型客车交换使用协议书》,内容约定:创先公司用粤BB8272日产实力车与南山基地粤B85077(香港车牌FU8496)的粤港两地牌相同类型的汽车交换使用,期限五年;创先公司按每月3000元人民币向南山基地交付汽车使用费,五年共计18万元人民币。协议签定后,创先公司分别于1997年11月通过创先公司总经理陈海生向被告人周晓支付汽车使用费港币现金14万元,1998年1月和4月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帐向南山基地支付汽车使用费36000元人民币,遂将五年的汽车使用费向南山基地付清。被告人周晓在收到创先公司总经理陈海生交付的14万港币的汽车使用费后不交回南山基地财务,而私自用于偿还因购买南山区前海花园14栋301房福利房所借的债款。之后被告人周晓从自己掌管的南山基地小金库帐上支取现金人民币144000元交到南山基地财务,作为创先公司支付的汽车使用费。以此手段将创先公司交付的汽车使用费14万元港币侵吞,据为己有。
1996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晓为了给南山基地小金库套取现金,以购买中巴和支付培训费的名义从南山基地财务开出转帐支票27.54万元人民币,转到深圳市小梅沙度假村帐户,套取现金27.54万元后,以周晓的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小梅沙分理处,户名周晓,帐号8590000681104)。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晓从该银行转回南山基地财务24万元,同时从深圳市小梅沙度假村虚开接待费用3.54万元的发票回南山基地财务平帐,从而私自截留3.54万元。之后被告人周晓分别于1998年4月27日和2000年5月9日两次将该笔公款及利息1473.79元共计人民币36873.79元从银行提取侵吞,用于炒股票和个人消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周晓犯贪污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晓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晓在庭审中供认:1、其曾代表南山基地与创先公司签订《小型客车交换使用协议书》,且车辆也在1997年7月实际交换使用了;2、汽车使用费现金人民币14.4万元是其交到南山基地财务的,南山基地财务收到创先公司18万元的汽车使用费的收款收据是其交给陈海生的;3、其从南山基地小金库帐上支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代付汽车使用费;4、其用虚开接待费用3.54万元的发票回南山基地财务平帐,并将该款及利息分二次从银行取出。但其又辩解称:1、其没有收到创先公司总经理陈海生向其支付汽车使用费港币现金14万元;2、其从南山基地小金库帐上支取现金垫付汽车使用费是人民币12万元,而不是14.4万元;3、其截留存入银行(帐号8590000681104)的公款人民币3.54万,其中2.4万元用于垫付汽车使用费,其余用于日常公务接待;4、其支付南山区前海花园14栋301房福利房的房款是个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