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荆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荆刑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资源,男,1956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8年1月至12月任荆门市掇刀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任荆门市掇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2000年9月至案发先后任荆门市掇刀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局长、荆门市掇刀区旅游局局长,住荆门市掇刀区规划建设局家属楼。因本案于200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代清,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资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掇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资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荆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掇刑初字第0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资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滥用职权
2001年9月26日,荆门市掇刀区旅游局与荆门市隆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海公司)签订了凤凰娱乐城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隆海公司租赁经营掇刀旅游局开发的凤凰娱乐城期限30年,承担偿还该局开发凤凰娱乐城形成的历史债务1 000万元作为租金。合同履行至2002年4月后,隆海公司法人代表何祖权以合同约定的承担偿还债务过高为由,多次向被告人刘资源提出从凤苑小区中划出部分土地作补偿的要求一直未果。2002年下半年,荆门市和掇刀区有关领导相继向被告人刘资源提出为其亲属在掇刀购地的要求,被告人刘资源与该局副局长蔡绍红(另案处理)商议后,从荆门掇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划拨给掇刀旅游局用于偿还债务的凤苑小区无偿划出2 000平方米土地给隆海公司作为补偿,并于2002年10月8日与隆海公司法人代表何祖权签订了无偿调划2 000平方米土地的补偿协议书,从中套出1000平方米土地,用部分土地解决相关领导亲属的购地要求。之后,何祖权根据刘、蔡二人提供的唐宗毅、周艮军、王芳、郭忠涛、袁志玉等五人名单,分别开出了5张购地收据,被告人刘资源安排本局工作人员伪造了相关资料后,办好了五人共1 000平方米个人建房用地手续,经被告人刘资源许可,相关领导的亲属唐宗毅、周艮军在并未支付土地费以及王芳在向掇刀旅游局交纳了10 000元土地费后,分别领走了建房用地手续和收款收据。被告人刘资源和蔡绍红分别领走郭忠涛、袁志玉二人各200平方米土地的手续后,用隆海公司的收据分别收取土地出让款40000元后据为己有。隆海公司所得的1 000平方米土地,由何祖权提供了其本人及蔡学春、何娟、张鹰、罗雅青等五人名单后,办理了五宗土地的个人建房用地手续。在2003年9月至12月间,蔡学春、何娟相继将五人建房用地手续领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书。造成上述唐宗毅、周艮军、王芳、何祖权、蔡学春、何娟、张鹰、罗雅青八宗共计1656平方米国有土地流失,价值321200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贪污
1、1998年11月,荣鑫公司在承建掇刀市政园林局园林大厦主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钢管滑落引起葛荆220KV高压线路跳闸事故。被告人刘资源与原宜昌供电局输电分局(现为宜昌供电公司输电线路部)协商达成赔偿10万元损失的口头协议,但一直未支付。1999年6月,被告人刘资源(时任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派,负责处理园林大厦工程欠款的遗留问题,在对该工程决算中增加了50 000元用来赔偿高压线路跳闸的损失。2000年元月20日,被告人刘资源从荣鑫公司项目经理冯成兵处领取现金50 000元,予以侵吞,并未支付宜昌方。宜昌供电局输电分局多次追讨无望后,放弃了该笔赔款。上述事实有相关证人冯成兵等人证言、书证会议纪要、收条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