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琳,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住珠海市香洲区新竹花园64栋604房。因本案于2002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亚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琳犯受贿罪,于200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锦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琳及其辩护人任亚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陈琳于1999年至2001年间,利用担任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办理湖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分公司拖欠珠海建行拱北支行贷款本息共计一亿多元人民币案件期间,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瞿X生的贿赂人民币共20万元。此外,还在办理完珠海市思原评估所与珠海市原上草评估所合办的一宗有评估业务的案件后,收受珠海市原上草评估所负责人周X祥送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
对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的证言证人、书证材料及被告人陈琳的供述、亲笔供词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琳能在案发前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琳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周俊祥送给其的1万元属于“红包”。其辩护人辩称解封鼎力公司土地的行为陈琳没有为湖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分公司谋取任何利益,故收受的贿赂5万元不构成受贿罪;收受原上草评估公司周XX的1万元是红包,并没有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故该行为亦不构成受贿罪;陈琳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并能积极退赃,希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琳从1999年3月起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同月,被告人陈琳负责办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拖欠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拱北支行贷款本息共计一亿多元人民币的案件,期间,经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退休干部杜X的介绍认识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瞿总生。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期间,发现该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查封了该公司转移的财产,同时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总生作出拘留决定。后瞿总生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了3万元罚款而没有被扣留,为此,瞿总生要求被告人陈琳在执行其公司的案件时给予关照。同年8月的一天,瞿总生请被告人陈琳喝咖啡,事后瞿总生用车在拱北送被告人陈琳回家时,在车上送给被告人陈琳人民币5万元。
2000年春节后一天,瞿总生以被告人陈琳分到新房需要款项装修为由,在被告人陈琳的楼下,送给被告人陈琳人民币8万元。
2000年8月,被告人陈琳在执行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转移的中山市坦洲镇金斗湾开发区一块面积为270655.90平方米土地以物抵债给珠海建行拱北支行贷款后一天,瞿总生用车送被告人陈琳回家,当被告人陈琳下车时,瞿总生送给被告人陈琳人民币2万元。
2001年8月的一天,瞿总生请被告人陈琳帮忙解封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公司在中山市坦洲镇小金斗湾的地皮,被告人陈琳帮忙解封后,瞿总生在被告人陈琳楼下,送给被告人陈琳5万元。
以上合计,被告人陈琳共收受瞿总生的贿赂人民币20万元。
2001年底,珠海思原评估所抽签抽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被告人陈琳办理的一单评估业务,因该单业务要审计,而该所没有审计资格,于是邀请有审计资格的珠海市原上草评估公司一起做该单业务。在做完该单业务后,该公司负责人周俊祥为了以后在业务上要求被告人陈琳给予关照,在请被告人陈琳吃饭时,送给被告人陈琳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琳收受了周俊祥送的这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