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大伦,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住湖南省人民政府大院宿舍13 栋501房、中共郴州市市委大院宿舍。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6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聂钟敏、赵异湘,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立华,女,1951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干部,住湖南省人民政府大院宿舍13 栋501房。系被告人李大伦之妻。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6年7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7]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文、戴文武、杨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伦及其辩护人聂钟敏、赵异湘,被告人陈立华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开采矿产、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配偶陈立华共同收受邢立新、曹彦富、陈新国、周丁元等22人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所送财物计人民币940.9912万元、美元40.6万元、港币112万元、加元4万元、澳元0.5万元和价值14.7699万元的手表4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434.4001万元。被告人陈立华参与共同收受陈新国、周建新和李岳垣等人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所送财物计人民币207万元、港币3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8.836万元。
(一)直接或通过陈立华、儿子李宏瑞(又名李锐)收受邢立新人民币346.3112万元、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365.2921万元
被告人李大伦但任郴州市委书记后,利用职权为邢立新承揽郴州市国土局办公楼装修工程、鲁永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王仙岭景区改造工程、桂阳县“四大家”搬迁工程、郴电国际万国大厦装修工程、相山瀑布景区开发项目,并为工程款、质保金的支付问题向有关人员打招呼。2000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李大伦直接和通过其家属收受邢立新人民币346.3112万元(含邢立新为李大伦女儿装修住房费用人民币8.1112万元),美元2.3万元(折合人民币18.9809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65.2921万元。
(二)收受湖南省兴光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彦富23万美元、2万加元、价值4.708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206.6814万元
2002年3月,李大伦为曹彦富的永兴县电解铅厂解决流动资金贷款900万元。2002年下半年,李大伦应曹彦富的请托,给郴州市经委批示,要求桥口铅锌矿和黄沙坪铅锌矿优先将原材料供应给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上述两铅锌矿按照郴州市经委的指示各向该公司提供了300多吨铅精矿,解决了永兴县铅业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紧张问题。2003年初,李大伦应曹彦富的请托,向永兴县主要负责人批示,将曹彦富妻妹侯小菊从永兴县香梅乡财政所调到县城工作。2004年初,李大伦应曹彦富的请托,指示苏仙区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对曹彦富收购原材料基地予以支持,让曹彦富取得了苏仙区枞树板铅锌矿的开发经营权。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李大伦先后5次共收受曹彦富美元23万元、加元2万元、价值人民币4.708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
(三)与陈立华共同收受郴州市北湖区毛家垄铅锌矿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新国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95万元的股份,共计人民币97万元
2002年春节前,为得到李大伦的关照和支持,陈新国在李大伦省政府宿舍,当着李大伦的面,送给陈立华人民币2万元。陈立华收受后用于日常开支。